帮助犯
字数 1466 2025-12-13 03:02:16
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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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
- 定义:帮助犯,又称为从犯(在我国刑法特定语境下,从犯范围更广),是指在他人(正犯)实施犯罪过程中,通过提供物质或精神上的支持,使他人犯罪更易实行或完成,但自身并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其核心在于“辅助”正犯犯罪。
- 法律渊源: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处的“辅助作用”通常即指帮助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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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分析
- 客观要件:帮助犯的成立,客观上必须具备“帮助行为”和“帮助故意”两个要素。
- 帮助行为:指为正犯的犯罪实行或完成提供便利的行为。其形式多样:1) 物理性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资金、场地、技术手段;2) 精神性帮助,如为实行犯出谋划策、撑腰打气、站岗放哨。帮助行为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预备的帮助犯),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伴随的帮助犯),甚至在实行后为犯罪人逃避追究提供帮助(事后的帮助犯,但其可罚性需结合具体罪名判断,如构成窝藏、包庇等独立犯罪)。
- 因果贡献:帮助行为必须对正犯的犯罪实行或结果发生起到了实际的促进作用,即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性。如果帮助行为对正犯的犯罪完全无效或正犯根本未注意到该帮助,则可能因缺乏因果贡献而不成立帮助犯(但可能成立帮助未遂)。
- 主观要件:
- 帮助故意:帮助者必须认识到正犯在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该犯罪的实行。这要求具备“双重故意”:一是对正犯犯罪事实的认识(未必需要知道具体细节,但需知悉基本的犯罪性质);二是对自己提供帮助行为的认识。不要求帮助者与正犯有完全一致的犯罪目的,也不要求其本人从犯罪中获利。
- 片面帮助犯:存在特殊情形,即帮助者单方面暗中提供帮助,正犯对此并不知情。理论上多认为,只要帮助者具备帮助故意,且其行为客观上促进了犯罪,即可成立帮助犯(片面帮助犯),但这属于一方的共同犯罪,仅对帮助者单独论罪。
- 客观要件:帮助犯的成立,客观上必须具备“帮助行为”和“帮助故意”两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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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共同正犯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分担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共同正犯直接参与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共同持刀抢劫);而帮助犯仅实施非构成要件性的辅助行为(如开车接送抢劫者、提供抢劫用的刀)。
- 与教唆犯的区分:教唆犯是唤起他人犯罪决意的人(“造意者”),其行为作用于犯罪决意产生之前;帮助犯则是强化或促进已有犯罪决意的人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作用于犯罪决意产生之后或实行过程之中。
- 与“中立帮助行为”的争议:日常生活中某些具有中立、业务性质的职业行为(如五金店主出售刀具、出租车司机运送乘客),在客观上可能被用于犯罪。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存在“主观说”(关注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用于犯罪)、“客观说”(关注行为本身是否明显具有犯罪关联性)等理论争议,核心在于限制处罚范围,避免过度干涉正常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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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 处罚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以及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处罚上实行“必减主义”,即“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责任从属性:帮助犯的成立与处罚,通常依赖于正犯着手实行犯罪且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限制从属性说)。如果正犯行为因缺乏责任能力等原因不构成犯罪(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抢劫),帮助者仍可能因其自身的帮助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如构成间接正犯或单独评价其行为)。
- 量刑考量:在具体量刑时,需综合考虑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对犯罪结果的实际影响、帮助的方式和程度、以及帮助者个人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