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废止
字数 1256 2025-12-13 03:07:26

行政许可的废止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法律定性
行政许可的废止,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定事由,对已经合法生效但尚未失效的行政许可,面向未来地终止其法律效力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

  1. 合法性:被废止的许可在作出时合法有效,与因违法而追溯失效的“撤销”有本质区别。
  2. 未来失效:效力终止仅面向未来,不溯及既往,被许可人此前合法活动不受影响。
  3. 依职权或申请:可由行政机关主动启动,或基于被许可人申请(如主动放弃许可)。

第二步:废止的法定事由(核心要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行政实践,废止事由主要包括:

  • 客观条件丧失: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使许可失去合法基础;或许可实施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
  • 公共利益需要:许可继续实施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生态环境(如因城市规划调整需终止某工厂排污许可)。
  • 期限届满未延续: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未依法申请延续或申请未被批准。
  • 主体灭失或活动终止:被许可人法人资格终止、死亡,或主动停止许可范围内活动并书面声明放弃许可。
  • 许可事项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许可的特定目的已达成(如专项工程完工),或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实施。

第三步:废止的法定程序
废止需遵循严格程序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1. 启动与调查:行政机关依职权发现废止事由,或受理被许可人申请后,对事由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
  2. 告知与听取意见:拟作出废止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废止理由、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调整的,可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经审查后,认为废止事由成立的,制作书面废止决定书,载明废止理由、依据、效力终止时间及救济途径。
  4. 送达与公示:决定书依法送达被许可人,涉及公众知情的许可(如排污许可、采矿许可)应向社会公告。

第四步:废止的法律后果

  1. 许可效力终止:自决定载明的日期起,许可不再有效,被许可人不得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2. 不溯及既往:废止前的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以废止为由追究此前责任。
  3. 无需经济补偿:原则上,因公共利益或法律变更导致的废止,行政机关无需补偿(区别于“撤回”可能触发补偿)。但若被许可人因信赖许可投入重大利益,且废止事由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可协商适当补偿或采取过渡措施。
  4. 后续义务:被许可人需办理相关证照缴销、设备处理等手续;行政机关应做好后续监管衔接。

第五步: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 与“撤回”区别:撤回针对合法许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终止效力,通常需补偿;废止事由更广泛,且一般无补偿。
  • 与“撤销”区别:撤销针对违法许可,效力溯及既往;废止针对合法许可,效力面向未来。
  • 与“注销”区别:注销是手续性登记,宣告许可效力消灭(如因废止、撤销、到期等事由产生后办理),本身不直接终止许可效力。

第六步:争议与救济
被许可人对废止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事由不成立、程序违法或信赖利益受损。司法机关将重点审查废止事由的证据充分性、程序合规性及利益衡量的合理性。

行政许可的废止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法律定性 行政许可的废止,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定事由,对已经合法生效但尚未失效的行政许可,面向未来地终止其法律效力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 合法性 :被废止的许可在作出时合法有效,与因违法而追溯失效的“撤销”有本质区别。 未来失效 :效力终止仅面向未来,不溯及既往,被许可人此前合法活动不受影响。 依职权或申请 :可由行政机关主动启动,或基于被许可人申请(如主动放弃许可)。 第二步:废止的法定事由(核心要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行政实践,废止事由主要包括: 客观条件丧失 :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使许可失去合法基础;或许可实施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 公共利益需要 :许可继续实施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生态环境(如因城市规划调整需终止某工厂排污许可)。 期限届满未延续 :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未依法申请延续或申请未被批准。 主体灭失或活动终止 :被许可人法人资格终止、死亡,或主动停止许可范围内活动并书面声明放弃许可。 许可事项已实现或无法实现 :许可的特定目的已达成(如专项工程完工),或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实施。 第三步:废止的法定程序 废止需遵循严格程序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启动与调查 :行政机关依职权发现废止事由,或受理被许可人申请后,对事由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 告知与听取意见 :拟作出废止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废止理由、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调整的,可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 :经审查后,认为废止事由成立的,制作书面废止决定书,载明废止理由、依据、效力终止时间及救济途径。 送达与公示 :决定书依法送达被许可人,涉及公众知情的许可(如排污许可、采矿许可)应向社会公告。 第四步:废止的法律后果 许可效力终止 :自决定载明的日期起,许可不再有效,被许可人不得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不溯及既往 :废止前的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以废止为由追究此前责任。 无需经济补偿 :原则上,因公共利益或法律变更导致的废止,行政机关无需补偿(区别于“撤回”可能触发补偿)。但若被许可人因信赖许可投入重大利益,且废止事由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可协商适当补偿或采取过渡措施。 后续义务 :被许可人需办理相关证照缴销、设备处理等手续;行政机关应做好后续监管衔接。 第五步: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与“撤回”区别 :撤回针对合法许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终止效力,通常需补偿;废止事由更广泛,且一般无补偿。 与“撤销”区别 :撤销针对违法许可,效力溯及既往;废止针对合法许可,效力面向未来。 与“注销”区别 :注销是手续性登记,宣告许可效力消灭(如因废止、撤销、到期等事由产生后办理),本身不直接终止许可效力。 第六步:争议与救济 被许可人对废止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事由不成立、程序违法或信赖利益受损。司法机关将重点审查废止事由的证据充分性、程序合规性及利益衡量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