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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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基本性质
“环境行政没收”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一种具体形式,指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如违法生产设备、违禁品、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等),强制收回国有的法律制裁措施。其核心性质是一种财产罚,旨在剥夺违法者因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不当利益,消除其再犯的物质基础,具有惩罚、教育和预防功能。 -
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该条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环境保护领域,具体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中。常见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暗管、渗井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所节省的治污费用(可被推定为违法所得);非法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产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所获收益等。 -
没收对象的分类
环境行政没收的对象可分为两类:- 违法所得:指因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而直接或间接获取的金钱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例如,违法排污企业因未运行治污设施而节省的运营成本,可依法被推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非法财物:指专门用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料、产品等。例如,非法电鱼使用的电鱼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使用的无资质车辆、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本身、在禁燃区使用的燃煤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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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与执法要点
其实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核心步骤包括:- 立案调查:执法部门发现线索,经初步核查后决定立案,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收集、固定与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相关的证据。
- 告知与听证: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如没收数额较大等)。
- 作出决定: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调查结果,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如大额没收)的,应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最终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收的对象、数量、法律依据等。
- 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没收的财物必须依法处理,如拍卖、变卖款项上缴国库,危险废物等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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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 与“罚款”:同属财产罚,但“罚款”是针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性金钱给付义务,而“没收”是剥夺违法利益或工具的强制措施。二者可并处。
- 与“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或控制危害扩大,具有临时性和保全性,是过程性行为;而“没收”是最终性的处罚结果。查封、扣押的财物经调查后认定应没收的,可转化为没收对象。
- 与“环境刑事制裁中的没收财产”:后者是刑罚中的附加刑,由法院判决,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适用刑法规定;而“环境行政没收”是行政处罚,对象限于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由行政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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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与挑战
意义:通过没收违法所得,消除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提高了环境违法的经济代价,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通过没收非法财物,直接摧毁了违法行为的物理基础。
挑战:实践中,违法所得的精确计算是难点,特别是对于“因避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成本而获得的利益”如何量化。执法中需结合企业生产记录、能源消耗、同行业成本等进行合理认定。此外,没收的非法财物(尤其危险废物)的后续安全、合规处置也给执法机关带来成本与责任压力,需建立完善的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