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继承”
字数 983 2025-12-13 03:49:50
社会保险法中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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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继承,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尚未领取完的储存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取得的法律制度。此处的“个人账户”特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为参保人建立的、记录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的专用账户。 -
可继承财产的范围
可依法继承的并非养老金待遇本身,而是个人账户余额。具体包括:- 参保人个人每月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通常为缴费基数的8%)。
- 上述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国家规定记账利率产生的利息或投资收益。
- 不包括:单位缴纳的、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的部分,以及已按月领取并发放完毕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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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
继承的发生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
- 参保人已经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在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完(即计发月数未满)时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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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法律性质与顺序
个人账户余额属于参保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其继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 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其内容办理。
- 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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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程序与主体
继承人需主动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一般程序如下:
a. 提交材料:通常包括参保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继承权证明文件(如户口簿、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继承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b. 经办机构审核:社保机构审核材料,核实参保人死亡事实及个人账户余额,确认继承人资格。
c. 余额支付:审核无误后,社保机构将个人账户全部剩余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继承人。 -
特殊情形处理
-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个人账户余额将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境外居住的继承人:其继承权同样受到保护,但需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 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关系:个人账户继承与死亡参保人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并行不悖的不同待遇项目,互不影响,分别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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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意义
该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参保人的个人财产权益,避免其缴费积累因死亡而丧失,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中个人责任的物权属性,是对参保人及其家庭权益的重要保护,有助于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