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协议的实质有效性(Substantive Validity of Choice of Law Agreements)
字数 1264 2025-12-13 04:32:09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协议的实质有效性(Substantive Validity of Choice of Law 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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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协议的外壳与内核
您已经了解“法律选择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涉外民商事关系适用某国法律的合意。而“实质有效性”探究的是这个协议本身在内容上是否合法、公平、有效,即协议的内核是否健康。它区别于“形式有效性”(如是否书面、是否明示)。实质有效性关注的是:根据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是否有真正的合意、协议是否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核心难题:判断依据的“循环”
这是本问题的关键难点。要判断一个法律选择协议是否有效,必须先知道适用哪国法律来判断其有效性。然而,这个协议本身的目的就是指定准据法。这就产生了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循环: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指定的准据法,但该准据法能否被适用又取决于协议本身是否有效。 -
理论分歧与解决路径
为了解决这个循环,理论和实践发展出几种主要路径:- 法院地法说:为求简便,一些司法实践直接适用法院地法的合同有效性规则来审查法律选择协议。但其正当性常受质疑,因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相悖,且可能导致“挑选法院”。
- 假定有效说(或自体法说) :这是更主流的现代方法。其思路是,为避免陷入循环,先“假定”该法律选择协议是有效的,并依据其自身所选择的法律(即“协议自体法”)来审查其实质有效性。这种方法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图。
- 潜在准据法说:在协议指定法律前,先根据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其他客观连结点(如合同缔结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来确定一个“潜在”的准据法,用该法来判断选择协议的实质有效性。这种方法更为客观,但可能违背当事人最终选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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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法”的适用
在分析实质有效性时,常采用“分割法”。即使最终确定用“假定有效说”指向的协议自体法来判断核心的有效性问题(如意思表示真实),但对于一些涉及更高位阶政策的事项,法院地或其他相关法律秩序的强制性规范(如关于消费者保护、劳动保护的强行法)仍可能被直接适用,以否定协议中不公平条款的效力,无论协议选择了什么法律。 -
实践考量与具体审查事项
在实质有效性审查中,法院通常会具体审视:- 当事人合意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误解。
- 缔约地位平等性:在消费合同、雇佣合同等弱势方合同中,对法律选择条款的公平性审查尤为严格。
- 公共政策与强制性规范:协议选择的法律及其适用结果,不得违反法院地国的根本公共秩序,也不得规避本应适用的强制性规范。
- 逻辑与可能性: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可确定内容的国家法律体系,而不能是“善良公允原则”等非国家规则(除非仲裁协议另有约定)。
总结:法律选择协议的实质有效性是一个先决性问题,其判断面临“循环”困境。现代实践倾向于采用“假定有效说”,以协议自身选择的法律为首要审查依据,同时辅以法院地强制性规范和公共政策的最终把关,以此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司法秩序根本价值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