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履行抗辩
字数 1867 2025-12-13 04:37:21

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履行抗辩

第一步:概念引入与核心内涵
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履行抗辩,是指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过程中,受损失人(债权人)请求受益人(债务人)返还不当利益时,受益人依法提出的、旨在暂时或永久对抗该返还请求权的实体法上的抗辩事由。其核心在于,虽然不当得利成立,受益人负有返还义务,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受益人有权拒绝履行或主张减少返还额。这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规则”(已讲)不同,后者是根本上否定请求权成立,而履行抗辩是承认请求权成立后,在履行层面提出的对抗。

第二步:履行抗辩的主要类型及法理基础
履行抗辩主要基于以下法理:平衡双方利益、防止请求权滥用、或对特定公共政策(如维护既定的财产秩序)的考量。主要类型包括:

  1. 同时履行抗辩权:若受损人的请求权与受益人对受损人享有的、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对待给付请求权(如合同解除后的相互返还义务)构成牵连关系,且双方债务均到期,受益人可主张在受损人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返还其所受利益。其法理基础是双务合同牵连性的类推适用。
  2. 费用扣除抗辩(或称“得利丧失抗辩”的延伸):受益人在取得利益后,为保存、维护或增加该利益(非基于自身消费或挥霍)所支出的必要或有益费用,在受损人主张返还时,可主张从返还额中扣除该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避免受损人因受益人的支出行为而获得“超额”返还。
  3. 特殊情形下的抗辩
    • 善意受益人的现存利益抗辩:若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不知且不应当知道无法律上原因),且所受利益已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事由(如意外毁损、灭失,或已无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而灭失或不复存在时,受益人可主张其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已无的,可免除返还义务。这是对善意受益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 基于受损人自身行为的抗辩:若受损人对不当得利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甚至具有违法或背俗意图(如为行贿而支付款项,或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则受益人可能基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则(该规则本身是否构成独立抗辩或属于请求权排除,视具体法律规定和学理观点而定),或基于诚信原则,提出履行抗辩。此抗辩旨在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

第三步:履行抗辩的行使条件与法律效果

  1. 行使条件:抗辩事由必须由受益人在诉讼中主动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不同类型的抗辩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如同时履行抗辩要求双方债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均已到期)。
  2. 法律效果
    • 暂时阻却履行: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受益人可以暂时拒绝履行返还义务,直至受损人提出对待给付或为给付提供担保。这并未消灭返还义务本身。
    • 减少返还数额:如费用扣除抗辩成立,受益人的返还范围相应缩减,仅返还扣除必要或有益费用后的净利益。
    • 免除返还义务:如善意受益人的现存利益抗辩成立且现存利益为零,则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归于消灭。
    • 永久阻却履行:在特定不法原因给付等情形下,抗辩一旦成立,可能永久性地阻却受损人的返还请求权实现。

第四步:履行抗辩与相关制度的区分

  • 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抗辩”区分:后者是基于程序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已包含在诉讼时效相关词条中),而履行抗辩是基于实体法上特定事由的抗辩。
  • 与“不当得利返还的抗辩事由”区分:“抗辩事由”是更上位的概念,可能包括请求权不成立的抗辩(如已讲过的排除规则)和请求权成立后的履行抗辩。本词条特指后者。
  • 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履行顺序”区分:后者(已讲)关注于多个受益人并存或利益形态转化时,确定返还义务履行对象和顺序的规则,而履行抗辩关注的是义务履行过程中受益人对抗请求权的具体事由。

第五步:实践要点与司法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履行抗辩时,重点在于:

  1. 事实查明:准确认定受益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如费用支出、利益灭失)是否真实发生,以及发生的原因、时间、与得利之间的关联性。
  2. 要件判断:严格适用各类型抗辩的法定或法理要件,特别是对“善意”、“必要费用”、“有益费用”、“不可归责事由”、“现存利益”等不确定概念的界定与裁量。
  3. 利益衡量:在涉及不法原因给付等情形时,需谨慎权衡“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与“维护法律秩序洁净”之间的价值冲突,审慎决定是否支持此类抗辩,避免产生鼓励不法行为的负面效果。
  4.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由主张抗辩事由的受益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主张费用扣除,需证明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与关联性;主张现存利益已灭失,需证明灭失事实及不可归责性。
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履行抗辩 第一步:概念引入与核心内涵 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履行抗辩,是指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过程中,受损失人(债权人)请求受益人(债务人)返还不当利益时,受益人依法提出的、旨在暂时或永久对抗该返还请求权的实体法上的抗辩事由。其核心在于,虽然不当得利成立,受益人负有返还义务,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受益人有权拒绝履行或主张减少返还额。这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规则”(已讲)不同,后者是根本上否定请求权成立,而履行抗辩是承认请求权成立后,在履行层面提出的对抗。 第二步:履行抗辩的主要类型及法理基础 履行抗辩主要基于以下法理:平衡双方利益、防止请求权滥用、或对特定公共政策(如维护既定的财产秩序)的考量。主要类型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 :若受损人的请求权与受益人对受损人享有的、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对待给付请求权(如合同解除后的相互返还义务)构成牵连关系,且双方债务均到期,受益人可主张在受损人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返还其所受利益。其法理基础是双务合同牵连性的类推适用。 费用扣除抗辩(或称“得利丧失抗辩”的延伸)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后,为保存、维护或增加该利益(非基于自身消费或挥霍)所支出的必要或有益费用,在受损人主张返还时,可主张从返还额中扣除该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避免受损人因受益人的支出行为而获得“超额”返还。 特殊情形下的抗辩 : 善意受益人的现存利益抗辩 :若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不知且不应当知道无法律上原因),且所受利益已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事由(如意外毁损、灭失,或已无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而灭失或不复存在时,受益人可主张其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已无的,可免除返还义务。这是对善意受益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基于受损人自身行为的抗辩 :若受损人对不当得利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甚至具有违法或背俗意图(如为行贿而支付款项,或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则受益人可能基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则(该规则本身是否构成独立抗辩或属于请求权排除,视具体法律规定和学理观点而定),或基于诚信原则,提出履行抗辩。此抗辩旨在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 第三步:履行抗辩的行使条件与法律效果 行使条件 :抗辩事由必须由受益人在诉讼中主动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不同类型的抗辩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如同时履行抗辩要求双方债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均已到期)。 法律效果 : 暂时阻却履行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受益人可以暂时拒绝履行返还义务,直至受损人提出对待给付或为给付提供担保。这并未消灭返还义务本身。 减少返还数额 :如费用扣除抗辩成立,受益人的返还范围相应缩减,仅返还扣除必要或有益费用后的净利益。 免除返还义务 :如善意受益人的现存利益抗辩成立且现存利益为零,则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归于消灭。 永久阻却履行 :在特定不法原因给付等情形下,抗辩一旦成立,可能永久性地阻却受损人的返还请求权实现。 第四步:履行抗辩与相关制度的区分 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抗辩”区分 :后者是基于程序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已包含在诉讼时效相关词条中),而履行抗辩是基于实体法上特定事由的抗辩。 与“不当得利返还的抗辩事由”区分 :“抗辩事由”是更上位的概念,可能包括请求权不成立的抗辩(如已讲过的排除规则)和请求权成立后的履行抗辩。本词条特指后者。 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履行顺序”区分 :后者(已讲)关注于多个受益人并存或利益形态转化时,确定返还义务履行对象和顺序的规则,而履行抗辩关注的是义务履行过程中受益人对抗请求权的具体事由。 第五步:实践要点与司法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履行抗辩时,重点在于: 事实查明 :准确认定受益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如费用支出、利益灭失)是否真实发生,以及发生的原因、时间、与得利之间的关联性。 要件判断 :严格适用各类型抗辩的法定或法理要件,特别是对“善意”、“必要费用”、“有益费用”、“不可归责事由”、“现存利益”等不确定概念的界定与裁量。 利益衡量 :在涉及不法原因给付等情形时,需谨慎权衡“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与“维护法律秩序洁净”之间的价值冲突,审慎决定是否支持此类抗辩,避免产生鼓励不法行为的负面效果。 举证责任分配 :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由主张抗辩事由的受益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主张费用扣除,需证明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与关联性;主张现存利益已灭失,需证明灭失事实及不可归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