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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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首先,你需要理解“既判力”是什么。既判力,又称判决的实质确定力,是指生效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它意味着,就同一诉讼标的,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审理和作出不同判断。而“既判力时间范围”,是确定既判力效力在“时间维度”上的界限问题,即生效判决对“何时”的法律关系或事实状态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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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既判力时间范围确立的核心原则是基准时点原则。该原则指出,确定判决的既判力,通常只对“口头辩论终结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通常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或事实状态产生确定力。也就是说,判决所确定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所能提出的一切攻击防御方法所呈现出的、在那一刻的法律关系。法庭辩论终结后发生的新事实、新理由,不受前诉判决既判力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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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时点的意义:为什么以口头辩论终结时为基准?因为这是当事人可以提出事实和证据主张的最终时点。在此之前,双方有充分的机会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一旦辩论终结,法院将基于此时呈现的全部诉讼资料作出裁判,因此,将该时点的状态固定下来并赋予其既判力,是公平且符合程序保障原则的。基准时点之后发生的新情况,是前诉当事人无法预料和主张的,若受前诉既判力约束,则剥夺了其就新事由寻求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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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效力表现:
- 对后诉的遮断效(消极作用):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主张在基准时点之前就已存在、但未在前诉中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例如,本可用于抵销的债权、本可主张的合同无效事由等),来推翻前诉判决的判断。这确保了判决的稳定性。
- 对后诉的积极效(积极作用):前诉判决对基准时点法律关系的判断,可以直接作为后诉的前提性问题或先决事项的结论。例如,前诉确认了某日之前所有权归属A,后诉中涉及该日之后的侵权赔偿,则前诉的所有权确认为后诉审理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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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与重要区分:
- 基准时点后的新事由:这是最关键的例外。如果后诉的主张是基于基准时点之后新发生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则不受前诉既判力的约束。例如,前诉判决驳回要求被告支付截至某日的租金,败诉的原告可以基于该日之后新产生的租金债务,另行起诉。
- 与“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的区分:需要注意,对于可以上诉的判决,其既判力基准时点是第一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因为上诉审(第二审)是续审制,当事人在二审中仍可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法律有限制情形),但二审判决的既判力仍溯及至一审辩论终结时。对于一审终审或上诉期届满的判决,其基准时点就是该审级最后的法庭辩论终结时。
- 形成判决的特殊性:对于形成判决(如离婚判决、撤销公司决议判决),其既判力主要在于确认形成权行使的合法性,并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其时间范围具有特殊性,通常自判决生效时起形成新的法律关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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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应用与总结:理解既判力时间范围,在实务中对于判断“一事不再理”、处理前后诉讼关系至关重要。律师在代理后诉时,必须仔细分析当事人主张的依据事实是发生在“基准时点”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是之前已存在但未主张的,可能因受既判力遮断而败诉;如果是之后新发生的,则可以另行起诉。法院在审理后诉时,也必须进行此区分,以正确处理前诉判决的拘束力问题。总之,“基准时点”是划分既判力效力的时间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