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推定课税
-
概念界定:推定课税,是指在税收核定程序中,当纳税人未能履行其协力义务(如提供完整、真实的账簿凭证)或税务机关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直接、准确的计税依据时,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标准,推定纳税人的收入额、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一种课税方法。其核心在于“推定”,即基于已有线索和法定规则进行估算,而非对客观事实的精确确认。
-
适用前提与法定情形:推定课税并非税务机关可以随意使用的工具,其适用受到严格限制。主要适用情形包括:(1)纳税人未设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账簿;(2)纳税人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提供的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3)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无法核实经营情况;(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等不真实,经责令限期提供证据而逾期不提供。这些情形均指向纳税人存在过错或客观障碍,导致依账征税的基础缺失。
-
主要核定方法:根据不同的税种和情况,法律规定了具体的推定方法。常见方法包括:(1)核定征收率法:对难以准确核算利润的纳税人(如某些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根据其行业特点,核定一个应税所得率,再根据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来推算应纳税所得额。(2)成本加成法/毛利率法:在无法核实收入时,通过核实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加上一个合理的利润加成(或按行业平均毛利率)来推算其收入额。(3)同行业类比法(税负比较法):参照当地同行业、同规模、类似地段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收入、利润水平进行核定。(4)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推算法:通过核实生产过程中主要原材料、能源等的消耗量,结合投入产出比或行业平均消耗定额,来推算产品产量和销售收入。(5)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分析法:分析纳税人主要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情况,结合业务合同等线索,合理推定为应税收入。每种方法的选择需遵循合理性原则,并尽可能接近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
-
程序要求与纳税人权利保障:推定课税程序必须合法。(1)启动调查:税务机关需先进行税务检查,收集无法直接核实的初步证据。(2)告知与听取意见:在作出核定决定前,应告知纳税人拟核定的依据、方法及结果,并听取其陈述、申辩。这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3)作出决定与说明理由:税务机关必须制作书面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或《核定(调整)通知书》,详细说明推定所依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采用的计算方法及过程。(4)救济途径:纳税人对核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税务机关负有对推定方法的合理性、计算过程的准确性以及适用前提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法律性质与争议焦点:推定课税是一种法律拟制,其产生的应纳税额是法律推定的结果,可能接近也可能不完全等于实际应税事实。其正当性基础在于税收公平与征收效率的平衡。实践中主要争议集中在:(1)适用前提是否满足,即是否存在法定的“无法查账”等情形;(2)所采用的推定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行业常规,计算结果是否显失公平;(3)程序是否合法,特别是是否充分保障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与申辩权。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考量税务机关的核定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符合法定方法、是否超出合理裁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