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视听资料证据规则
字数 1985 2025-12-13 07:42:19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视听资料证据规则
首先,我们明确“视听资料”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基本定义。它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常见的例子包括:记录谈话的手机录音、反映工作场景的监控录像、记载会议内容的录像视频、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在数字化时代,视听资料已成为劳动争议中越来越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
第一步:视听资料的证据资格与可采性
视听资料要能被仲裁庭采纳,必须满足证据的“三性”要求,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是进入仲裁程序的“入场券”。
- 合法性:这是对视听资料审查的首要环节。重点在于获取手段是否合法。根据法律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在他人私密场所(如更衣室、家中卧室)私自安装的窃听窃录设备取得的证据,通常因侵害隐私权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反之,在公共办公区域、会议室的录音录像,或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取证遭受威胁、侮辱)而进行的私下录音,只要未采取暴力、胁迫等违法手段,则通常具有合法性。
- 真实性:指视听资料本身未被篡改、伪造。仲裁庭会审查其形成时间、地点、过程,并要求提供者尽可能提供原始载体(如原始录音笔、手机、监控主机等)。如果只有复制件,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其真实性可能不被采信。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视听资料是否有剪辑、修改的痕迹。
- 关联性:指视听资料的内容必须与待证劳动争议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例如,一段录音需能清晰证明双方在谈论加班费支付标准,或一份监控录像能显示员工在特定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与案件无关的视听资料,不具备证据价值。
第二步:视听资料的提交与形式要求
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视听资料,需遵守特定形式要求,以确保其能被有效审查。
- 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应提交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设备,如手机、录音笔、监控硬盘等。这是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
- 制作文字摘录:鉴于视听资料内容的非直观性(如方言、模糊语音、长时间录像),提交方通常需要将其中与案件相关的核心内容,准确、完整地整理成书面文字材料(即“文字摘录”),一并提交。摘录应包括对话人、时间、地点、对话内容等信息。
- 提供完整文件:不得进行选择性剪辑。提交的视听资料应是完整的,特别是能反映上下文语境的片段,以确保证明内容的客观性。如果只截取对己方有利的片段,可能因断章取义而削弱证明力。
- 载体转换:如原始载体不便当庭播放(如大型监控系统),应将其复制到光盘、U盘等通用存储介质中,并确保文件格式能被通用播放设备读取。
第三步:仲裁庭对视听资料的审查与质证流程
视听资料进入庭审后,将经历严格的审查和质证程序。
- 当庭出示与播放:举证方应在仲裁庭主持下,当庭播放视听资料的全部或相关片段。播放前,应说明其来源、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目的等。
- 对方当事人质证:播放后,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该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常见的质证要点包括:质疑其来源不明、获取方式非法、内容不完整、有剪辑痕迹、声音模糊无法辨认为当事人、内容与本案无关等。对方也可要求核对原始载体。
-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可对举证人和对方当事人就视听资料的内容进行询问,以核实其真实性、关联性。例如,询问录音录像中出现的人是谁、当时的情境如何、谈话的背景是什么等。
- 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视听资料通常不会作为孤证被采信。仲裁庭会将其与本案的书证(如合同、通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比对、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例如,一份证明领导口头承诺加薪的录音,如果能与后续的工资调整邮件、会议纪要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其证明力将大大增强。
第四步:视听资料证据的特殊规则与注意事项
- “偷录偷拍”证据的可采性边界:如前所述,合法性是关键。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为维权而进行的私下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据使用。其核心是“场所的公共性”和“目的的正当性”。
- 证明力评估: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其证明力大小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清晰、完整、连贯的视听资料,其证明力通常高于模糊、片段化的资料。
- 与电子数据的区别与联系:存储在数字设备中的视听资料,兼具“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双重属性。在审查时,可能需要同时适用两种证据的规则,例如,对于微信语音,既要审查其作为视听资料的内容真实性,也要审查其作为电子数据的存储完整性、来源可靠性(如是否篡改)。
- 申请鉴定:如一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仲裁庭认为必要的,可以准许。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方预缴,并根据鉴定结论对责任的认定最终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