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责任终身追究”
字数 1356 2025-12-13 08:35:34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责任终身追究”

  1. 核心概念界定
    “环境责任终身追究”是指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其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将依法依规终身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打破“任期制”的时空限制,旨在解决“前任污染、后任治理”或“退休即安全”的权责不对等问题,通过终身问责形成持久威慑,督促其在任期间审慎决策、严格履职,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

  2. 制度构成与主要内容
    该制度并非单一的法律条文,而是一个由多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构建的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 追责对象:主要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党政同责)。
    • 追责情形:通常包括:①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②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③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生态环保规划或导致严重生态环境后果;④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处置不力;⑤不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等。
    • 责任形式:包括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如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终身”的含义:指追责的时效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离职或退休而终止。一旦发生规定的追责情形,即可启动追溯程序。
  3. 法理基础与制度演进
    其法理基础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的法治原则在环境领域的延伸。制度演进脉络清晰:

    • 政策先行:2015年,《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首次在国家层面系统建立了专门的环境损害问责制度,明确了“终身追究”原则。
    • 法律固化:后续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均嵌入了相关追责条款。特别是2018年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终身追究”。
    • 体系完善:该制度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制度紧密衔接、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对决策者和监管者的立体化责任约束网络。
  4. 运行机制与实践难点
    制度的运行依赖于一套明确的机制:

    • 启动与调查: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根据问题线索、审计结果、考核评估或重大事件启动调查。
    • 认定与追责: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责任主体、责任大小及具体情节,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决定。
    • 难点与挑战:实践中的难点主要包括:①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认定与划分(尤其是多任期的累积性污染);②“集体决策”背景下个人责任的精准界定;③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链长且复杂,科学归因存在技术挑战;④需要确保追责程序的规范、透明,防止问责泛化或流于形式。
  5. 制度意义与展望
    “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具有深远意义:

    • 强化威慑:极大地增加了领导干部在环境决策和监管中的违法违规成本,促使其建立长远眼光。
    • 纠正激励:改变了以往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环保的政绩观,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 保障公平:体现了“损害担责”的基本法理,防止责任人“拍屁股走人”,将环境成本转移给社会和后任。
      未来,该制度的完善方向在于进一步细化追责标准、健全证据规则、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并与社会监督、司法追究更好地结合,使其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实“制度笼子”。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责任终身追究” 核心概念界定 “环境责任终身追究”是指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其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将依法依规终身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打破“任期制”的时空限制,旨在解决“前任污染、后任治理”或“退休即安全”的权责不对等问题,通过终身问责形成持久威慑,督促其在任期间审慎决策、严格履职,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 制度构成与主要内容 该制度并非单一的法律条文,而是一个由多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构建的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追责对象 :主要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党政同责)。 追责情形 :通常包括:①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②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③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生态环保规划或导致严重生态环境后果;④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处置不力;⑤不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等。 责任形式 :包括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如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终身”的含义 :指追责的时效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离职或退休而终止。一旦发生规定的追责情形,即可启动追溯程序。 法理基础与制度演进 其法理基础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的法治原则在环境领域的延伸。制度演进脉络清晰: 政策先行 :2015年,《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首次在国家层面系统建立了专门的环境损害问责制度,明确了“终身追究”原则。 法律固化 :后续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均嵌入了相关追责条款。特别是2018年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终身追究”。 体系完善 :该制度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制度紧密衔接、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对决策者和监管者的立体化责任约束网络。 运行机制与实践难点 制度的运行依赖于一套明确的机制: 启动与调查 :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根据问题线索、审计结果、考核评估或重大事件启动调查。 认定与追责 :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责任主体、责任大小及具体情节,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决定。 难点与挑战 :实践中的难点主要包括:①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认定与划分(尤其是多任期的累积性污染);②“集体决策”背景下个人责任的精准界定;③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链长且复杂,科学归因存在技术挑战;④需要确保追责程序的规范、透明,防止问责泛化或流于形式。 制度意义与展望 “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具有深远意义: 强化威慑 :极大地增加了领导干部在环境决策和监管中的违法违规成本,促使其建立长远眼光。 纠正激励 :改变了以往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环保的政绩观,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保障公平 :体现了“损害担责”的基本法理,防止责任人“拍屁股走人”,将环境成本转移给社会和后任。 未来,该制度的完善方向在于进一步细化追责标准、健全证据规则、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并与社会监督、司法追究更好地结合,使其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实“制度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