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规定的竞合处理
字数 1918 2025-12-13 09:01:51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规定的竞合处理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规定的竞合处理,是行政法上一个较为深入且具有实践意义的理论问题。它涉及当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既存在“设定”性规定又存在“规定”性内容时,应如何确定其效力与适用规则。
第一步:核心概念辨析——“设定”与“规定”
- 行政许可的“设定”:亦可称为“创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首次独立地创设一项全新的行政许可。这相当于从“无”到“有”地确立一种事前禁止,并规定解除该禁止的条件和程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首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驾驶证,这就是“设定”。
- 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指在上位法已经“设定”了某一行政许可的前提下,下位法为了执行和实施该许可,对其具体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作出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不能创设新的许可,只能在已有许可的框架内进行具体化。例如,某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制定实施办法,对驾驶证申领的具体体检标准、考试地点等作出详细规定,这就是“规定”。
第二步:竞合的产生与典型情形
当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许可事项既有“设定”内容又有“规定”内容,且这些内容在具体适用中可能产生冲突或不一致时,就产生了“竞合”。常见情形包括:
- 下位法“规定”超越上位法“设定”的范围:下位法在细化时,增设了上位法设定许可时未规定的条件,或提高了准入门槛。例如,上位法设定某行业许可仅要求“具备相应资金和技术条件”,下位法却增加“必须具有本地户籍”的条件。
- 下位法“规定”与上位法“设定”的立法目的或基本原则冲突:下位法的细化规定在效果上背离了上位法设定该许可旨在实现的公共安全、市场秩序等目的,或违反了信赖保护、平等原则等。
- 同位阶规范中“设定”与“规定”的交叉:较为少见,但可能发生在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当法律对某事项有原则性设定,而行政法规的配套规定在具体内容上与之不尽协调时。
第三步:处理竞合的基本原则与规则
处理此类竞合,核心是遵循法治统一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效力等级及适用规则。
- “设定”优先与“不抵触”原则:
- 下位法的“规定”必须严格基于上位法的“设定”,不得超越其框架。上位法的“设定”具有优先性和基础性地位。
- 判断标准是“是否抵触”。下位法的规定若与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条件、性质、程序的基本要求相抵触,则无效。
- 法律位阶规则的具体应用:
- 宪法与法律:作为最高和基本规范,其中设定的许可是所有下位法规定的终极依据。
- 行政法规:其“规定”不得抵触法律(“设定”或“规定”)。行政法规自身也可以在法律授权下“设定”许可。
- 地方性法规:其“规定”不得抵触法律、行政法规。为执行上位法,可以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法定权限内“设定”许可,但内容受到严格限制(如不得设定企业设立登记等许可)。
- 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通常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原则上无权“设定”新的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在特定条件下可设定临时性许可。
- 冲突解决机制:
- 适用规则:通常优先适用上位法(设定许可的法律规范)。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抵触的部分不予适用。
- 裁决机制:当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设定与规定之间)不一致,执行机关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可依法报请有权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裁决。
第四步:实践中的审查与处理流程
在行政许可实施和司法审查中,处理此类竞合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 识别规范性质:首先判断涉案的法律规范条款,是属于“设定”性条款(即创设了新的许可义务),还是“规定”性条款(即对既有许可的具体化)。
- 梳理效力层级:理清这些规范之间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
- 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下位法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特别是“设定”该许可的上位法)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目的相抵触。增设许可条件、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许可程序、增设许可前置程序等,通常被视为抵触。
- 选择适用与处理:对与上位法“设定”相抵触的下位法“规定”,在具体案件中不予适用。如果该下位法规定是作出被诉许可决定的直接依据,可能导致该决定因适用依据错误而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总结: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规定”竞合处理,本质上是法律规范冲突解决在行政许可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法理是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下位法的执行性规定严格遵循上位法(特别是设定法)的框架和精神,防止行政权力通过“规定”的形式变相扩张或创设许可,从而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