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人属人法
字数 1880 2025-11-10 21:34:31
国际私法中的法人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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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 定义:法人属人法,亦称法人本国法,是指用以确定法人法律人格的存在、内部组织关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等主体资格问题的准据法。其核心是解决“法人是哪个国家的法人”以及“法人内部事务应遵循何国法律”的问题。
- 类比理解:如同自然人有其国籍和属人法(经常居所地法或本国法)来确定其民事身份和能力一样,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也需要一个属人法来确定其“身份”和“能力”。
- 核心调整事项:法人的成立与存续、法律性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例如,法人能否成为某类财产的所有者、能否从事某项经营活动)、名称、内部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限与运作)、内部关系(如法人与其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章程的解释与修改、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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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法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学说与实践)
确定法人属人法,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对立的标准,即成立地主义和所在地主义。-
成立地主义(注册登记地主义)
- 内涵:法人的属人法是其获得法律人格的成立地(或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例如,一家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则其属人法为特拉华州法律。
- 法理基础:尊重法人的设立行为,保障法律关系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法人一旦依法成立,其主体资格在任何地方都应得到承认。
- 优势:标准明确、客观,易于辨认。有利于促进法人的自由设立和资本的国际流动。
- 潜在问题:可能导致“挑选法院地”现象,即投资者选择在法律监管宽松的国家成立公司,但其主要经营管理中心和业务活动却在其他国家,可能产生法律规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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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主义(实际管理中心所在地主义)
- 内涵:法人的属人法是其实际经营管理中心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实际管理中心所在地通常指公司董事会召开地、主要决策形成地、核心管理机构所在地。
- 法理基础:法人的人格与生命力源于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因此其属人法应与经济现实相联系。
- 优势:更能反映法人的真实面貌,有助于防止法律规避,使法人主要活动地国家的法律能够有效规制其行为。
- 潜在问题:实际管理中心的判断标准可能较为模糊,在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解释,增加了不确定性。法人迁移其管理中心可能导致其属人法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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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中国法律在确定法人属人法时,采取了以“登记地”为主、以“主营业地”为辅的复合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
- 一般规则:“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这表明中国原则上采用成立地主义。法人的登记地法律决定其内部治理等问题。
- 例外规则(补缺规则):“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此规定是为了应对法人登记地与主要经营活动地严重分离的情形,引入了所在地主义的合理因素,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防止显失公平。此处的“可以”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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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属人法的具体适用范围
法人属人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具体领域:- 法人资格的承认:一国法院根据法人属人法来判断该法人是否已有效成立、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能否拥有某项权利(如土地所有权)、能否从事某项特定活动(如金融业务),其范围由属人法确定。
- 内部组织与治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与议事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股东的权利(如分红权、投票权、知情权)等,均受属人法支配。
- 公司代表权:谁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其权限范围如何,也由属人法规定。
- 法人终止:法人的解散、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的职权,适用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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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属人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物之所在地法的区别:法人属人法解决法人自身的“身份”与“能力”问题;物之所在地法主要解决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关系。例如,一家中国法人能否在海外拥有土地所有权,由其属人法(中国法)决定;但该土地上的具体物权关系(如转让、抵押的效力)则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
- 与行为地法(合同准据法)的区别:法人属人法规范法人作为主体的内部结构和一般能力;而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本身的效力、解释、履行等,通常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合同准据法)支配。例如,一家法人的章程(属人法范畴)限制其对外提供担保,但该法人超越权限签订了担保合同,此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需根据合同准据法来判断,并可能涉及表见代理等问题。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系统地理解法人属人法在国际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功能、确定方法及其具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