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建构性
字数 1450 2025-12-13 09:34:54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建构性

  1. 基础概念:论辩情境
    在法学中,“论辩情境”指的是法律论证(例如法官在判决书中阐述理由、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代理意见)所发生的具体、动态的背景和环境。它不仅仅是一个静态的“场所”或“上下文”,而是由参与者(如法官、律师、当事人)、待决的具体案件、相关的法律与事实、以及更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等要素共同构成的一个复合体。它设定了论证的起点、资源和约束条件。

  2. “建构性”的核心含义
    此处的“建构性”是核心。它强调,论辩情境并非一个完全客观存在、等待我们去“发现”的固定背景。相反,法律论证的参与者(特别是法律人)会通过其论证行为,主动地塑造、界定和改变他们所身处和回应的论辩情境。 论证不仅是对情境的“反应”,也是对情境的“建构”。这意味着,对“问题是什么”、“哪些事实相关”、“适用哪些法律规范”、“听众是谁、他们关心什么”等问题的界定,本身就是论证活动的一部分,并反过来影响论证的走向。

  3. 建构过程的具体体现

    • 案件事实的建构:法律人并非简单地罗列所有客观发生的事件,而是根据实体法规范的要件,对生活事实进行筛选、裁剪、排序和定性,从而“建构”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例如,从一起冲突中,建构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的叙事。
    • 法律问题的界定:论证者需要将具体纠纷“建构”为特定的法律争议点。例如,是将一个网络平台责任案建构为“侵权责任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会导向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和论证路径。
    • 听众与共识的建构:论证者会预估并塑造其听众(法官、对方律师、公众)的关注点与价值取向,并在论证中尝试建立或唤起某些基础性共识(如对公平、效率的认同),从而为自己更具体的论点奠定基础。这个过程也是在建构一个有利于己方论证被接受的“言谈情境”。
    • 规范体系的激活与整合:面对复杂案件,法律人通过论证,从庞大的法律体系中“建构”出适用于本案的规范组合。这可能涉及对不同法律原则的权衡、对法律漏洞的填补,实质上是在具体情境中“建构”出一个临时性的、针对本案的规范框架。
  4. 在法律职业考试(法考)中的考查与运用
    在法考(特别是主观题案例分析)中,理解论辩情境的建构性至关重要:

    • 答题视角:考生不应将自己视为局外人复述事实和法律,而应将自己“建构”为案件的处理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主动去构建一个用于分析本案的论证框架。这决定了你如何“讲故事”(事实认定)和“找法条”(法律适用)。
    • 说理深度:高分答案往往能展示出对案件核心争议点的精准“建构”能力,即能敏锐地识别出可作不同解释的模糊地带,并有意识地在论证中,通过解释法律、权衡价值、分析证据,来“建构”一个支持己方结论的、逻辑自洽的“情境定义”。
    • 应对开放性试题:对于一些没有唯一标准答案的论述题或法律文书题,其考察重点往往就是考生“建构”论辩情境的能力——你如何定义问题、如何选择和组织论据、如何预判和回应可能的不同观点,整个过程都体现了你主动构建一个有力论证场域的能力。
  5. 总结与理论关联
    法律论证中论辩情境的“建构性”揭示了法律实践的本质:法律决定并非简单地从规则到结论的机械推演,而是一个在具体情境中,通过论证不断界定问题、选择工具、说服他人的创造性活动。它连接了法律论证理论与法律方法论、法律诠释学乃至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想,强调法律知识的“实践性”和“论辩性”生成。在法考备考中,有意识地培养这种“建构者”思维,而非“复述者”思维,是提升案例分析能力和论述说理深度的关键。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建构性 基础概念:论辩情境 在法学中,“论辩情境”指的是法律论证(例如法官在判决书中阐述理由、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代理意见)所发生的具体、动态的背景和环境。它不仅仅是一个静态的“场所”或“上下文”,而是由参与者(如法官、律师、当事人)、待决的具体案件、相关的法律与事实、以及更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等要素共同构成的一个复合体。它设定了论证的起点、资源和约束条件。 “建构性”的核心含义 此处的“建构性”是核心。它强调,论辩情境并非一个完全客观存在、等待我们去“发现”的固定背景。相反, 法律论证的参与者(特别是法律人)会通过其论证行为,主动地塑造、界定和改变他们所身处和回应的论辩情境。 论证不仅是对情境的“反应”,也是对情境的“建构”。这意味着,对“问题是什么”、“哪些事实相关”、“适用哪些法律规范”、“听众是谁、他们关心什么”等问题的界定,本身就是论证活动的一部分,并反过来影响论证的走向。 建构过程的具体体现 案件事实的建构 :法律人并非简单地罗列所有客观发生的事件,而是根据实体法规范的要件,对生活事实进行筛选、裁剪、排序和定性,从而“建构”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例如,从一起冲突中,建构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的叙事。 法律问题的界定 :论证者需要将具体纠纷“建构”为特定的法律争议点。例如,是将一个网络平台责任案建构为“侵权责任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会导向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和论证路径。 听众与共识的建构 :论证者会预估并塑造其听众(法官、对方律师、公众)的关注点与价值取向,并在论证中尝试建立或唤起某些基础性共识(如对公平、效率的认同),从而为自己更具体的论点奠定基础。这个过程也是在建构一个有利于己方论证被接受的“言谈情境”。 规范体系的激活与整合 :面对复杂案件,法律人通过论证,从庞大的法律体系中“建构”出适用于本案的规范组合。这可能涉及对不同法律原则的权衡、对法律漏洞的填补,实质上是在具体情境中“建构”出一个临时性的、针对本案的规范框架。 在法律职业考试(法考)中的考查与运用 在法考(特别是主观题案例分析)中,理解论辩情境的建构性至关重要: 答题视角 :考生不应将自己视为局外人复述事实和法律,而应将自己“建构”为案件的处理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主动去构建一个用于分析本案的论证框架。这决定了你如何“讲故事”(事实认定)和“找法条”(法律适用)。 说理深度 :高分答案往往能展示出对案件核心争议点的精准“建构”能力,即能敏锐地识别出可作不同解释的模糊地带,并有意识地在论证中,通过解释法律、权衡价值、分析证据,来“建构”一个支持己方结论的、逻辑自洽的“情境定义”。 应对开放性试题 :对于一些没有唯一标准答案的论述题或法律文书题,其考察重点往往就是考生“建构”论辩情境的能力——你如何定义问题、如何选择和组织论据、如何预判和回应可能的不同观点,整个过程都体现了你主动构建一个有力论证场域的能力。 总结与理论关联 法律论证中论辩情境的“建构性”揭示了法律实践的本质:法律决定并非简单地从规则到结论的机械推演,而是一个在具体情境中,通过论证不断界定问题、选择工具、说服他人的创造性活动。它连接了法律论证理论与法律方法论、法律诠释学乃至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想,强调法律知识的“实践性”和“论辩性”生成。在法考备考中,有意识地培养这种“建构者”思维,而非“复述者”思维,是提升案例分析能力和论述说理深度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