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
字数 1041 2025-11-10 21:39:43
违约金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法律定位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其核心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通过预先明确违约后果,对潜在的违约行为产生威慑,并在违约实际发生后,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步:法律性质与功能
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
- 补偿性:这是其主要性质。违约金的支付旨在填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其数额的确定与可能发生的损失密切相关。它避免了守约方在诉讼中就具体损失数额进行举证的困难。
- 惩罚性:这是其次要性质。只要发生违约行为,无论守约方是否有实际损失或损失大小,违约方均需支付违约金。这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具有一定的担保和惩戒作用。
第三步:核心规则:违约金的调整
这是违约金制度中最关键的部分。为避免违约金条款成为不当压榨对方的工具,法律赋予了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的权力。
- 调整的触发条件: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里的“过分高于”是核心判断标准。
- 调整的参照标准: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准。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
- 调整的具体规则:
- 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 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即可以定为“过分高于”。法院在减少时,会酌情将违约金调整至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水平。
第四步: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
- 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支付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以并存。守约方在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仍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法律予以支持,除非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
- 与定金的关系: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主张。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守约方可以选择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执行定金罚则(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
- 与损害赔偿的关系:违约金本身在功能上替代了损害赔偿。在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守约方一般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全额损害赔偿。只有在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而申请增加时,才涉及以损害赔偿(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