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银行处置中的“自救”与“外部救助”界限
字数 1619 2025-12-13 11:53:16
跨境银行处置中的“自救”与“外部救助”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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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在银行法,特别是跨境银行危机处置框架中,“自救”与“外部救助”是两种核心的损失吸收和资本补充机制。“自救” ,是指通过银行内部工具,将损失由银行股东和特定债权人承担,而不动用公共资金。其主要工具包括债转股、债务减记等,核心是私人部门内部消化损失。“外部救助” ,通常指动用公共资金(如纳税人资金)或由中央银行通过最后贷款人等方式向陷入危机的银行注资,以维持其生存。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损失最终由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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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策框架下的界限划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明确并扩大“自救”范围,严格限制“外部救助”,以防范道德风险、维护纳税人利益。这主要通过以下制度设计来划清界限:
- 自救工具:以金融稳定理事会《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为代表的国际标准,强制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这些工具在处置触发时可强制转为股权或减记,是法定的、前置的“自救”安排。
- 股东和债权人优先承担损失原则:即“清算等级”原则。在处置中,必须首先核销股权,然后按债权清偿顺序减记或转股次级债和高级无担保债权,只有在这些私人资源耗尽后,才可考虑动用公共资金。这为“自救”划定了明确的内部顺序边界。
- 最后贷款人规则的严格化:中央银行的传统“外部救助”职能(最后贷款人)被施加更严格条件,通常要求提供全额合格抵押品、收取惩罚性利率,并仅面向出现流动性困难但具有偿付能力的机构。对于已丧失偿付能力的银行,中央银行原则上不应提供救助,从而将此类情况推向处置框架下的“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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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处置中界限划分的复杂性与挑战。在跨境银行(银行集团)处置场景下,这一界限的划分变得异常复杂,是处置能否成功的关键难点:
- 处置策略选择的影响:采用“单一主体处置”(在控股公司层面实施自救)还是“多主体处置”(在各子公司层面分别处置),直接决定了损失在集团内部不同法律实体间、不同国家的债权人之间如何分摊。这关系到是集团整体“自救”,还是可能需要对部分子公司进行“外部救助”(由所在国政府介入)。
- 母国与东道国的责任划分冲突:东道国可能担心母国处置当局主导的集团层面“自救”(如将海外资产的损失转移至本国子公司债权人)会损害其本国金融稳定和纳税人利益,从而倾向于动用本国公共资金对本地系统重要性子公司进行“外部救助”,导致“自救”与“外部救助”的界限在国与国之间发生争议和模糊。
- TLAC在集团内部的分配问题: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如何在集团内不同国家的实体间分配,决定了当危机发生时,哪些实体的损失可以首先通过内部工具“自救”吸收。分配不均可能迫使未持有足够TLAC的东道国子公司需要其所在国提供“外部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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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限划分的最新实践与发展趋势。当前,国际社会正致力于通过以下方式,在跨境处置中更清晰、可预期地划定“自救”与“外部救助”的界限:
- 制定跨境合作协议与危机管理小组工作方案:母国与主要东道国处置当局通过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在危机中优先使用“自救”工具的顺序、损失分摊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及对可能需要的、有限的临时公共资金支持(如流动性支持)的安排,旨在最小化对“外部救助”的需求。
- 强化可处置性评估:监管当局定期评估银行的处置计划,核心是检验其“自救”能力是否充足、可行,确保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在不依赖“外部救助”的情况下实施有序处置。
- 明确有限条件下的公共支持:国际共识是,在极端系统性风险情景下,为维护整体金融稳定,经过严格法律授权和条件约束的临时公共干预(一种有严格限制的“外部救助”),如政府提供临时担保或过桥机构资本,是最后手段。但其启动必须以确保私人部门(股东和债权人)在先承担充分损失为前提,并在事后通过行业收费等方式回收成本,从而在制度上维持“自救为主、救助为辅”的根本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