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顺位的转让
字数 743 2025-12-13 11:58:27
抵押权顺位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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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抵押权顺位的转让,是指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即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的顺位让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转让后,让与人(原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下降,受让人(原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上升,但各抵押权本身不消灭,也不改变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
发生条件
- 同一抵押物上已设立两个以上有效的抵押权。
- 转让双方(顺位在先者与顺位在后者)达成书面协议,通常需通知抵押人,但无需经抵押人同意。
- 转让不得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例如,若存在中间顺位的抵押权人,顺位转让需避免损害其原有受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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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 顺位转让后,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有的优先顺位,例如,若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将顺位让与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则后者升至第一顺位,前者降至第二顺位。
- 各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金额不变,仅优先受偿顺序发生变更。
- 抵押物变价后,清偿顺序按转让后的顺位进行分配:例如,转让后受让人(现第一顺位)优先受偿,让与人(现第二顺位)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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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不同:放弃是顺位在先者自愿丧失优先性,但顺位不转让给特定他人;转让是顺位主动让与特定在后顺位者。
- 与抵押权转让不同:抵押权转让是债权及抵押权一并移转;顺位转让仅变更优先顺序,不涉及债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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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注意事项
- 顺位转让需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若抵押物被拍卖,转让后的顺位影响债权人受偿份额,但所有抵押权人仍须在债权总额范围内行使权利。
- 顺位转让不可损害抵押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中间顺位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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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顺位处分规则),并结合物权编关于抵押权实现和登记的条款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