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字数 1257 2025-11-10 21:50:11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它并非普通的上诉程序,而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设立。
第一步:程序的性质与目的
- 特殊性:此程序不同于对未生效裁判的上诉程序。它针对的是已经生效(即法律效力已经确定)的判决或裁定。
- 补救性:其根本目的是纠正司法错误,维护司法公正。即使判决已经生效,如果发现存在重大错误,仍可通过此程序予以纠正。
- 非必然性:该程序的启动有严格的条件,并非当事人只要不服就能引发。必须经审查确认原裁判“确有错误”才有可能启动。
第二步:程序启动的主体
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法定的,主要包括:
- 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 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他们有权对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申诉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再审,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的材料来源。
第三步:启动程序的法定理由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有充分的法定理由,主要包括:
- 证据问题:例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
- 法律适用问题:例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定罪量刑违反法律规定。
- 程序违法问题:例如,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 司法人员舞弊:例如,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第四步:程序的审理流程
一旦决定重新审判,将遵循以下步骤:
- 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同时,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 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成员需要回避,由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 审理程序:审理程序取决于原审的审级。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裁判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 审理后的处理: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裁定。
第五步:核心原则与价值
理解此程序,需把握其核心:
-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是设立该程序的根本指导思想,旨在追求实体真实和最终正义。
- 维护既判力与纠正错误的平衡:法律既需要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既判力),又必须为可能存在的错误提供救济渠道。审判监督程序正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 最后的司法救济:作为普通程序之后的特殊救济途径,它体现了司法制度的自我监督和完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