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内幕信息的形成”
字数 1515 2025-12-13 12:19:55

证券法中的“内幕信息的形成”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内幕信息的形成”是一个过程性概念,指某个信息从不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要件,逐步发展到完全满足这些法定要件的动态过程。其核心在于确定一个“时间点”,在该时间点之后,该信息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内幕信息”。明确“形成时点”是判定内幕交易行为是否成立、计算违法所得以及确定相关信息知情人的法定义务起始时间的关键前提。

第二步:法律构成要件与形成标准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内幕信息需同时具备两个法定要件:重大性非公开性。因此,“内幕信息的形成”就是指信息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的时点。

  1. 重大性形成:指信息本身的内容发展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阶段。这通常意味着该事项已经“确定”或“基本确定”,而不仅仅是初步设想、探讨或可能性极低的情形。例如,一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从初步接触、达成意向、签署框架协议到董事会形成决议,其确定性逐步增强。通常认为,在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作出明确决议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时,重大性基本形成。
  2. 非公开性形成:指该重大信息尚未被市场公众投资者广泛知悉。只要信息尚未通过法定渠道(如指定媒体公告)进行披露,且未实质上扩散到普通投资者可以获取的层面,就处于非公开状态。

第三步:形成的具体判断与时点认定
“形成时点”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司法和执法实践通常考量以下节点(以较早者为准):

  • 书面载体形成时:记载该重大信息的决定性文件(如合同草案、董事会决议草案、财务报告初稿)制作完成,且该文件内容已基本确定的时刻。
  • 关键决策会议时: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会议(如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形成最终决议的时刻。
  • 关键行为发生时:导致该重大事项发生决定性变化的具体行为发生时刻,如主要条款谈判完成、核心协议签署、重大实验取得决定性数据等。
  • 法定的内部报告/报批时点:根据公司内部章程或规定,该信息必须向特定层级(如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或报批,并且报告/报批内容已包含该重大信息核心要素的时刻。

需注意:信息的形成可能是一个持续过程,但法律上需要确定一个相对明确的“临界点”。在此临界点之前,信息可能因缺乏确定性而不具备“重大性”;在此临界点之后,信息即转化为内幕信息,相关信息知情人即负有保密和禁止交易的义务。

第四步: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 与“内幕信息”本身的关系:“内幕信息的形成”强调的是时点,是动态过程的终点;而“内幕信息”强调的是状态,是该时点之后信息所处的法律属性。
  •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关系:只有在信息“形成”之后,知悉该信息的相关人员才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后续的泄露或交易行为才可能构成内幕交易。在信息形成前知悉相关动向,一般不直接构成内幕交易。
  • 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形成时点”是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的起点,“公开时点”(通常指在指定媒体正式公告之时)则是其内幕信息属性的终点。两者之间的时间段即为内幕信息存续期。

第五步:法律意义与实务重要性
准确认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1. 行为定性的边界:它是划分合法交易与内幕交易的分水岭。在此点之前的交易行为,通常不被追究内幕交易责任。
  2. 责任追究的基础:是计算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的起算点,也是判断相关信息知情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时间基准。
  3. 抗辩的关键:在涉嫌内幕交易的调查或诉讼中,当事人常以“行为发生时信息尚未形成”作为核心抗辩理由。
  4. 公司内部控制的节点:上市公司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而该制度的启动和执行,正是以内幕信息“形成”为开端。
证券法中的“内幕信息的形成”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内幕信息的形成”是一个过程性概念,指某个信息从不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要件,逐步发展到完全满足这些法定要件的动态过程。其核心在于确定一个“时间点”,在该时间点之后,该信息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内幕信息”。 明确“形成时点”是判定内幕交易行为是否成立、计算违法所得以及确定相关信息知情人的法定义务起始时间的关键前提。 第二步:法律构成要件与形成标准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内幕信息需同时具备两个法定要件: 重大性 和 非公开性 。因此,“内幕信息的形成”就是指信息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的时点。 重大性形成 :指信息本身的内容发展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阶段。这通常意味着该事项已经“确定”或“基本确定”,而不仅仅是初步设想、探讨或可能性极低的情形。例如,一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从初步接触、达成意向、签署框架协议到董事会形成决议,其确定性逐步增强。通常认为,在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作出明确决议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时,重大性基本形成。 非公开性形成 :指该重大信息尚未被市场公众投资者广泛知悉。只要信息尚未通过法定渠道(如指定媒体公告)进行披露,且未实质上扩散到普通投资者可以获取的层面,就处于非公开状态。 第三步:形成的具体判断与时点认定 “形成时点”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司法和执法实践通常考量以下节点(以较早者为准): 书面载体形成时 :记载该重大信息的决定性文件(如合同草案、董事会决议草案、财务报告初稿)制作完成,且该文件内容已基本确定的时刻。 关键决策会议时 :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会议(如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形成最终决议的时刻。 关键行为发生时 :导致该重大事项发生决定性变化的具体行为发生时刻,如主要条款谈判完成、核心协议签署、重大实验取得决定性数据等。 法定的内部报告/报批时点 :根据公司内部章程或规定,该信息必须向特定层级(如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或报批,并且报告/报批内容已包含该重大信息核心要素的时刻。 需注意 :信息的形成可能是一个持续过程,但法律上需要确定一个相对明确的“临界点”。在此临界点之前,信息可能因缺乏确定性而不具备“重大性”;在此临界点之后,信息即转化为内幕信息,相关信息知情人即负有保密和禁止交易的义务。 第四步: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与“内幕信息”本身的关系 :“内幕信息的形成”强调的是 时点 ,是动态过程的终点;而“内幕信息”强调的是 状态 ,是该时点之后信息所处的法律属性。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关系 :只有在信息“形成”之后,知悉该信息的相关人员才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后续的泄露或交易行为才可能构成内幕交易。在信息形成前知悉相关动向,一般不直接构成内幕交易。 与“信息公开”的关系 :“形成时点”是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的起点,“公开时点”(通常指在指定媒体正式公告之时)则是其内幕信息属性的终点。两者之间的时间段即为内幕信息存续期。 第五步:法律意义与实务重要性 准确认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行为定性的边界 :它是划分合法交易与内幕交易的 分水岭 。在此点之前的交易行为,通常不被追究内幕交易责任。 责任追究的基础 :是计算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的起算点,也是判断相关信息知情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时间基准。 抗辩的关键 :在涉嫌内幕交易的调查或诉讼中,当事人常以“行为发生时信息尚未形成”作为核心抗辩理由。 公司内部控制的节点 :上市公司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而该制度的启动和执行,正是以内幕信息“形成”为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