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义务
字数 1826 2025-12-13 12:25:12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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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是指实际接收、管理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的单位。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在直接用工关系中)或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法定义务。在劳务派遣中,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场所、设备下,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具体劳动,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 -
义务的核心内容
这项义务并非抽象原则,而是包含一系列具体、可操作的内容:- 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环境:确保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的车间、厂房、办公场所等符合国家关于建筑设计、防火、通风、照明、温度、噪声等方面的安全标准,不存在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的隐患。
- 提供安全的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对生产设备、工具、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工伤事故。
-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所从事工作的职业危害风险,免费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个体防护装备,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 进行岗前和在岗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在派遣劳动者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危害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培训。在劳动过程中,也应定期进行再教育。
- 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并向被派遣劳动者公示,要求其遵守。
- 对职业危害进行告知、监测和防护:如果岗位存在粉尘、噪音、有毒有害化学品等职业危害因素,用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有效的工程防护或管理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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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法律性质与责任划分
这是用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此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因用工单位未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义务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被派遣劳动者有权选择向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任何一方,或同时向双方主张赔偿。任何一方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如果责任在另一方,可以向有责任的一方追偿。这种制度设计强化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避免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 -
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用工单位违反此项义务,将面临多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处以罚款。如果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提请人民政府决定关闭。
- 民事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如果构成工伤,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用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待遇)。
- 刑事责任:如果违反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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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要点与常见争议
- 义务边界:用工单位的义务范围应与其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指挥”范围相一致。如果被派遣劳动者被安排从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岗位以外的、具有更高风险的工作,用工单位的保障义务应相应扩展。
- 培训与告知的证明: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安全培训和危害告知义务。因此,保留培训记录、签到表、考核材料、告知书签收记录等至关重要。
- 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与适用:提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且必须适用于岗位的具体危害。提供不适用或不合格的防护用品,视为未履行义务。
- 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用工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劳务派遣协议中关于责任划分的约定以及过错程度,向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内部追偿。清晰的协议约定是明确内部责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