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的合并
字数 1244 2025-12-13 13:01:53
诉讼请求的合并
第一步:基本概念
诉讼请求的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法院提出,并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制度。其核心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法院对相互关联的纠纷作出矛盾裁判,从而实现诉讼经济与裁判统一。
第二步:合并的类型
诉讼请求的合并主要分为两类:
- 诉的客观合并: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数个诉讼请求。这是最典型和常见的合并形态。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同时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两个请求。
- 诉的主观合并(共同诉讼):指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这虽然主要涉及主体合并,但必然伴随着诉讼请求的合并。例如,多个业主共同起诉开发商,请求其承担房屋质量修复责任,这里既有多个原告(主观合并),每个原告也可能提出修复、赔偿等多项请求(客观合并)。本词条重点聚焦于诉的客观合并。
第三步:合并的要件
并非任何请求都可以随意合并。诉的客观合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 管辖同一性:受诉法院对拟合并审理的数个诉讼请求均具有管辖权。
- 诉讼程序同一性:数个诉讼请求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必须相同,或者依法可以合并适用。例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若合并后案情复杂,可能需转为普通程序。
- 请求之间的关联性:这是实质性要件。关联性通常表现为:数个请求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如基于同一侵权事实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或数个请求属于同一种类且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如物业公司向同一小区多位欠费业主提起的支付物业费请求,实践中常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处理,也涉及请求的合并审理)。
- 非法律禁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合并审理的情形。
第四步:合并的程序处理
- 提起方式:通常由原告在起诉时或法庭辩论终结前,在同一起诉状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追加诉讼请求。
- 法院审查:法院在立案或审理过程中,需依职权对是否符合合并要件进行审查。
- 处理结果:
- 裁定合并审理:对于符合合并要件的,法院应决定合并审理,在判决书中对各请求分别作出认定和裁判。
- 裁定不予合并或要求分别起诉:对于不符合合并要件,特别是缺乏必要关联性,可能导致诉讼程序过分迟延或混淆争议焦点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合并,告知当事人就部分请求另行起诉。但为提高效率,实践中对于关联性不紧密但属于同类的请求,法院也可能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合并审理。
第五步:合并的法律效力
- 程序效力:合并后,所有请求处于同一诉讼程序中,法院进行统一的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
- 裁判效力:法院必须对合并的每一个诉讼请求都作出明确的裁判,不能遗漏。判决结果对各请求是分别作出支持或驳回的判断,一个请求的成立与否,原则上不影响对其他请求的审理和判断,除非它们之间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先决关系。
- 既判力范围:判决的既判力一般仅限于被裁判的各个具体的诉讼请求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