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税收核定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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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税收核定争议?
税收核定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收当事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因不认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核定行为(如应纳税额、适用税目税率的确定等)及其结果,而引发的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纠纷。争议的核心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认”或“认定”是否合法、合理。 -
争议的核心标的:税收核定行为
在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前,必须明确争议的对象是“税收核定行为”。这通常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调查后,作出的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引发争议的核定行为包括:对申报不实或未申报的税款进行核定征收、对关联交易的利润进行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对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不予认可等。 -
前置程序:税务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大部分税收核定争议在进入行政诉讼前,需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税务行政复议。这意味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核定行为不服,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申请期限:通常为自知道该核定行为之日起60日内。
- 审理机构:由复议机关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 结果:复议机关可以维持、撤销、变更原核定行为,或责令原税务机关重新作出核定。复议决定作出后,若纳税人仍不服,方可进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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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最终解决:税务行政诉讼
如果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这是解决税收核定争议的最终司法途径。- 起诉期限: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 审理重点:法院主要审查税收核定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法定程序等方面。对于核定结果的合理性,法院的审查通常较为审慎,一般尊重税务机关在税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专业判断,除非该判断显失公正。
- 判决类型:法院可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核定行为,或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也可判决驳回纳税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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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争议的解决路径:税收核定中的债权确认争议
当纳税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包括经核定的欠税)可能与其他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间产生争议。这种争议的解决不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是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 解决场所: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上进行核查。
- 裁决机构:若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请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作出裁定。这是解决破产程序中国家税收债权确认争议的特别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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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与制度保障
在税收核定争议解决全过程中,贯穿以下重要原则与制度,以保障纳税人权利:- 复议前置与诉讼衔接:平衡行政效率与司法监督。
- 举证责任分配: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核定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不停止执行原则:争议期间,除非符合法定情形(如提供担保、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等),否则不停止原税收核定决定的执行,税款仍需缴纳,但可能产生滞纳金争议。
- 和解与调解: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针对税款、滞纳金数额的争议,法律允许在符合规定条件下进行和解或调解,这为解决争议提供了更灵活的渠道。
总结而言,经济法中的税收核定争议解决是一个由行政救济(复议前置) 和司法救济(诉讼终局) 构成的双层体系,并在特殊情形(如破产)下适用特别程序。其目的在于既保障国家税收征管权的有效行使,又为纳税人提供充分、公平的权利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