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免责制度(障碍)
字数 1401 2025-12-13 13:54:24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免责制度(障碍)

  1. 核心概念与定位
    CISG的免责制度规定在公约第79条(及关联的第80条)。其核心是:在特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因其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被免除。这里的关键词是“障碍”(impediment),而非某些国内法中的“不可抗力”或“合同落空”等术语。公约刻意创设了这一独立的法律概念,旨在提供一套国际统一的免责标准,避免因各国国内法概念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需特别注意,此免责主要针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情况下并不自动解除对方要求实际履行、降价、解除合同等其他救济权利。

  2. 免责的构成要件
    根据CISG第79条第1款,当事人主张免责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严格条件,缺一不可:

    • 存在履行障碍:发生了某种“障碍”,阻碍了当事人履行义务。
    • 障碍不可控制:该障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控制的”。
    • 不可预见:该障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 不可避免与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避免或克服的”。
      举例:卖方工厂因突发且罕见的特大洪水(满足不可控制、不可预见)而被彻底淹没,且无法从其他来源获取货物(满足不可避免与克服),导致无法交货。这通常构成障碍。而常见的市场价格波动、供应链中一个普通供应商的违约等,一般不被视为“不可克服”的障碍。
  3. 第三人不履行的特殊规则
    第79条第2款针对“第三方履行”这一常见情况作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其雇佣的第三方(如 subcontractor,分包商)不履行所导致,则该当事人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免责:

    • 该当事人本人必须满足上述第79条第1款的四项条件(即第三方不履行对该当事人本身构成障碍);
    • 并且,该第三方本人也必须满足上述第79条第1款的四项条件(即第三方遇到了其自身无法控制、预见、避免或克服的障碍)。
      这使得因第三方原因免责的门槛非常高,将许多供应链风险分配给了合同方。
  4. 程序性义务:通知要求
    第79条第4款规定了主张免责一方的重要程序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履行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此项通知未能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送达另一方,则他需对因未通知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通知义务是成功主张免责的前提步骤之一。

  5. 免责的法律效果与限制

    • 效果:免责仅在障碍存续期间有效(第79条第3款)。一旦障碍消除,履行义务通常恢复。
    • 范围:免责仅限于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受损害方仍可能行使除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救济权利,例如要求实际履行(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或依据第49条(买方解除合同)或第64条(卖方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如果构成根本违约)。
    • 永久障碍:如果障碍永久性存在,可能导致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此时可能触发因障碍而解除合同的效果,但公约对此规定不甚明确,需结合根本违约等条款综合判断。
  6. 关联条款:因对方行为导致的免责(第80条)
    第8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这是一个独立的规则,有时与第79条一同被讨论。它基于“禁止反言”或“因果关系”原则:如果一方自己的过错(如提供了错误规格、未提供必要合作)导致了对方无法履行,则该方不能就此追究对方的责任。这与因外部“障碍”而免责的逻辑基础不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免责制度(障碍) 核心概念与定位 CISG的免责制度规定在公约第79条(及关联的第80条)。其核心是:在特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因其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被免除。这里的关键词是“障碍”(impediment),而非某些国内法中的“不可抗力”或“合同落空”等术语。公约刻意创设了这一独立的法律概念,旨在提供一套国际统一的免责标准,避免因各国国内法概念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需特别注意,此免责主要针对 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般情况下并不自动解除对方要求实际履行、降价、解除合同等其他救济权利。 免责的构成要件 根据CISG第79条第1款,当事人主张免责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严格条件,缺一不可: 存在履行障碍 :发生了某种“障碍”,阻碍了当事人履行义务。 障碍不可控制 :该障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控制的”。 不可预见 :该障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不可避免与克服 :该障碍或其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避免或克服的”。 举例:卖方工厂因突发且罕见的特大洪水(满足不可控制、不可预见)而被彻底淹没,且无法从其他来源获取货物(满足不可避免与克服),导致无法交货。这通常构成障碍。而常见的市场价格波动、供应链中一个普通供应商的违约等,一般不被视为“不可克服”的障碍。 第三人不履行的特殊规则 第79条第2款针对“第三方履行”这一常见情况作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其雇佣的第三方(如 subcontractor,分包商)不履行所导致,则该当事人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免责: 该当事人本人必须满足上述第79条第1款的四项条件(即第三方不履行对该当事人本身构成障碍); 并且,该第三方本人也必须满足上述第79条第1款的四项条件(即第三方遇到了其自身无法控制、预见、避免或克服的障碍)。 这使得因第三方原因免责的门槛非常高,将许多供应链风险分配给了合同方。 程序性义务:通知要求 第79条第4款规定了主张免责一方的重要程序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履行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此项通知未能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送达另一方,则他需对因未通知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通知义务是成功主张免责的前提步骤之一。 免责的法律效果与限制 效果 :免责仅在障碍存续期间有效(第79条第3款)。一旦障碍消除,履行义务通常恢复。 范围 :免责 仅限于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受损害方仍可能行使除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救济权利,例如要求实际履行(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或依据第49条(买方解除合同)或第64条(卖方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如果构成根本违约)。 永久障碍 :如果障碍永久性存在,可能导致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此时可能触发因障碍而解除合同的效果,但公约对此规定不甚明确,需结合根本违约等条款综合判断。 关联条款:因对方行为导致的免责(第80条) 第8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这是一个独立的规则,有时与第79条一同被讨论。它基于“禁止反言”或“因果关系”原则:如果一方自己的过错(如提供了错误规格、未提供必要合作)导致了对方无法履行,则该方不能就此追究对方的责任。这与因外部“障碍”而免责的逻辑基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