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权利外观的形成时间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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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核心问题:表见权利外观的形成时间,是指足以使善意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的权利外观(如虚假的授权委托书、登记簿错误信息、空白合同章等)在法律上被视为“已经形成”并产生外部效力的具体时点。其核心法律问题是:确定一个时间点,以此判断相对人产生信赖是否“正当”,以及该信赖利益应否受到保护。如果权利外观的形成时间晚于相对人采取行动(如订立合同)的时间,则相对人的信赖通常不被认为是合理的,无法主张表见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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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基本原则:认定形成时间需遵循外观事实客观化和风险控制原则。即,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必须基于一个在外部可识别、可验证的客观事实状态。这个客观状态必须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被外部第三人(通常是具有一般注意义务的交易方)所察知。形成时间的认定,本质上是将权利外观“何时对交易领域产生影响力”这一事实予以法律上的固定,其目的在于在真实权利人的静的安全与交易相对人的动的安全之间,确立一个清晰的责任分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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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认定标准:根据权利外观的不同载体和表现形式,其形成时间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
- 基于登记、公示的权利外观:以相关事项记载于依法具有公信力的登记簿、名册,并可供公众查询之时为形成时间。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外观”一直持续到变更登记完成并公示之时。不动产的错误登记,以错误登记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为形成时间。其法理在于,登记公示具有法定的公信力,法律推定自登记完成时起,该信息已对社会公众产生法律上的告知效力。
- 基于书面文件的权利外观:以记载了权利外观内容的文件(如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脱离真实权利人或有权制作人的控制,并处于可使相对人获得的状态之时为形成时间。例如,一份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遗失或被盗,自其脱离公司控制时起,该“印章授权外观”即已形成。关键在于文件是否已进入可能产生信赖的“流通领域”。
- 基于特定身份、职位或交往关系的外观:以特定关系或状态持续存在的整个期间为权利外观的形成期间。例如,被解雇但未收回工作证、未公开告知的经理,其“经理职权外观”在外部看来,自其被任命时形成,持续至其离职信息被有效对外公示时消灭。又如,长期由某人代理采购,形成了交易惯例,此“惯常代理权外观”在惯例存续期间持续存在。
- 基于意思表示或行为的外观:以能够体现授权或权利存在的言语、行为(如公开声明、默许行为)被作出或实施,并为外界所知悉之时为形成时间。例如,所有权人明知他人以其财物示人并出售而未加制止,其沉默在特定情境下可被视为一种“同意处分的外观”,该外观自其知悉该情况并有机会反对却保持沉默时起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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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善意”认定的时间关联:形成时间的认定,必须与善意相对人“信赖”发生的时间相结合进行判断。法律保护的逻辑是:权利外观的形成时间必须早于或至少不晚于善意相对人基于该外观作出关键性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支付价款)的时间。在诉讼中,主张表见权利的一方(相对人)通常需要证明:① 在某一时点(T1),一个客观的权利外观已经形成;② 在稍后的时点(T2),其基于对该外观的合理信赖而采取了行动;③ T1 早于 T2。如果真实权利人能够证明,权利外观是在相对人行动之后才形成的,则相对人的“善意”主张将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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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与证明责任:在权利外观的形成过程存在争议或模糊时,例如文件是何时被偷盗、公章是何时被盗盖,往往难以精确到分秒。此时,法院会根据证据优势规则和经验法则,结合相关证据(如监控记录、证人证言、文件使用记录等)来认定一个最可能的时间点。主张权利外观不存在的真实权利人,如果反驳相对人关于形成时间的主张,需要对权利外观“尚未形成”或“形成于相对人行动之后”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