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义务(Buyer’s Obligations)
字数 1465 2025-12-13 14:10:1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义务(Buyer’s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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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义务的识别:在CISG框架下,买方在合同项下承担两项核心的、不可分割的强制性义务。第一项是支付价款的义务,第二项是收取货物的义务。这两项义务构成了买方履行合同的基石,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公约另有规定,买方必须同时履行。未能履行其中任何一项,均可能构成违约,从而引发卖方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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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价款义务的详细构成:此项义务并非简单的付款行为,而是一个包含多个步骤的完整过程。
- A. 价格的确定:首先需确定支付金额。根据CISG第55条,如果合同已有效订立但未明示或暗示规定价格,在无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已默示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若价格需按重量计算,且约定不明,则按净重确定。
- B. 付款的步骤:付款义务涵盖具体操作。买方必须采取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所要求的步骤,以便价款得以支付,例如申请开立信用证、取得外汇批准等。未采取这些必要步骤,即构成违约。
- C. 付款的地点:若无约定,买方必须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凭移交货物或单据付款,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营业地变动导致费用增加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 D. 付款的时间:若无约定,买方必须在卖方按合同和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此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此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卖方可以要求在买方支付价款后,才将单据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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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货物义务的详细内涵:此义务比单纯的“接收”物理上的货物含义更广,包括两个行为要素。
- A.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买方必须进行所有为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所合理期待的行为。例如,买方应及时安排运输工具、指定交货地点、在FOB术语下指派船舶等。不采取这些行动,即构成不收取货物。
- B. 实际接收货物:买方必须在货物被置于其处置之下时,实际接管货物。这包括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提取或接收货物。不合理的延迟或拒绝接收,将违反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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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义务的履行顺序与关联:买方义务的履行通常与卖方义务的履行密切相关,尤其在当事人未约定同时履行的情况下。CISG确立了特定履行顺序的原则。例如,在卖方交货义务与买方付款义务之间,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同时履行,公约倾向于卖方先行履行交货义务或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买方则在卖方履行后支付价款。然而,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卖方可以通过在买卖合同中设定“付款交单”(D/P)等条款,将买方付款作为其移交单据的条件,从而将两项义务的履行“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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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买方义务的法律后果:买方不履行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根本性或非根本性违约,卖方有权寻求公约第三章第三节规定的所有救济措施。具体包括:
- 要求履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 规定额外履约宽限期: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让买方履行义务。买方在该宽限期内不履行,卖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 宣告合同无效:如果买方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或在卖方给予的额外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自行订明货物规格:如果买方有义务订明货物的形状、尺寸等,而其不按时这样做,卖方可以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自行订明规格,但需通知买方并给予一段合理时间。
- 损害赔偿:卖方因买方违约所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任何损失,均有权利要求赔偿。此权利不因行使其他救济措施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