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的构成要件
字数 1599 2025-12-13 15:03:40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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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核心概念
“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通过故意制造或改变一个连结点(即连接因素,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从而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某国法律(通常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并使得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当事人“故意”地操纵冲突规范,以达到选择适用法律的目的。这种行为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欺诈”(Fraus Legis)。 -
构成要件分析
法律规避的认定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主观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这是法律规避与因合法原因(如移民、商业安排)而改变连结点最本质的区别。当事人必须是以逃避适用某特定法律为目的,而故意改变连结点。例如,A国法律规定离婚条件极为严格,一对夫妻为了离婚,特意迁往B国取得国籍,因为B国法律离婚条件宽松。他们改变国籍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避A国严格的离婚法。 - 客观行为要件:当事人实施了改变或制造连结点的具体行为。
这种改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仅仅是意图。常见的行为包括:改变国籍、变更住所、转移财产所在地、改变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等。这种行为在形式上可能是合法的,例如依法入籍、依法签订合同。 - 规避对象要件:被规避的法律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
当事人规避的不是任意性规范,而通常是法院地国或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国家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实体法。例如,关于结婚年龄、禁止近亲结婚、外汇管制、特定行业的准入限制等法律规定。如果被规避的法律本身允许当事人通过选择适用其他法律,则一般不构成法律规避。 - 客观结果要件:当事人通过规避行为已经达到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即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且新的、对其有利的法律已经被冲突规范指引而得以适用。如果没有产生适用新法律的结果,则规避尚未“既遂”。例如,当事人改变了国籍,但在依据新国籍国法起诉前,其规避目的并未实现。
- 主观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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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的效力与后果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的法律效力,各国理论和实践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立场:- 无效说(主流观点):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及中国,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否定其效力。其处理方式通常是“不适用意图适用的法律,而适用本应被规避的法律”。即,法院在认定构成法律规避后,会无视当事人人为制造的连结点,仍依据原有的、真实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例如,在前述离婚案例中,法院可能认为当事人改变国籍是规避行为,不予承认,仍适用A国(原国籍国)严格的离婚法。 - 有效说:
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对法律规避限制较少。只要当事人改变连结点的行为符合相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定(如依法取得新国籍),该行为本身即被视为有效。至于其动机为何,法律通常不予过问,因此由此导致适用新法律的结果也被接受。但这种立场在涉及重大公共政策时也可能有例外。
- 无效说(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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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公共秩序保留是法院在依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因其适用结果会严重损害法院地国的根本公共利益而排除其适用。它是一种“防御性”制度,由法院主动发起。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主动攻击”的行为,其直接目的是排除某国法律的适用,法院的干预是对该行为的纠正。两者可能发生竞合,但性质和发起方不同。 - 与意思自治原则(选法自由)的区别:
在合同等领域,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但若当事人在法律不允许选择的领域(如结婚的实质要件),通过改变连结点来“曲线”选择法律,则可能构成规避。前者是法律授权的选择,后者是法律禁止的欺诈。
-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总结: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一个聚焦于当事人主观恶意和操纵行为的概念。其认定关键在于证明当事人存在规避特定强制性规范的故意,并实施了改变连结点的行为且已达到目的。多数国家对此持否定态度,旨在维护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强制性规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