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
字数 1194 2025-11-08 22:30:18

法律规避

  1. 基本概念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设立连结点”,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如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实体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要构成法律规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 主观故意: 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某种法律的意图,这是其核心特征。当事人并非无意中改变了连结点,而是为了达到规避特定法律的目的而有意为之。
    • 被规避的对象: 当事人规避的必须是本应对其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范,通常是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实体法(通常是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 行为方式: 当事人通过人为地改变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规避,例如改变国籍、变更住所地、在特定地点完成法律行为(如结婚、订立合同)等。
    • 客观结果: 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完成,并且达到了其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3. 性质与效力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即其是否合法、是否应被禁止,在国际私法学界和各国实践中存在不同主张:

    • 无效说: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应否定其效力。无论当事人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其行为均属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不适用当事人通过改变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而仍适用其意图规避的本应适用的法律。
    • 有效说: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对法律规避问题不太关注。它们更侧重于对连结点进行解释,以确认其是否被“正当”地确立。只要当事人改变连结点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形式要求(如变更住所确实满足了新住所地法关于住所设立的条件),该连结点就是有效的,其导致的法律适用结果也应被承认。
  4. 经典案例:鲍富莱蒙案
    这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法律规避的最著名案例。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王妃,为了达到与王子离婚(当时法国法律禁止离婚)并与他人再婚的目的,先归化为德国公民,然后在德国取得离婚判决,随即在柏林与一位罗马尼亚王子结婚。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其妻的入籍、离婚及再婚均属无效。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王妃改变国籍的行为纯粹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法律,构成法律规避,因此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在法国均属无效。

  5.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反致的区别: 反致是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制度性问题,涉及不同国家冲突规范的相互指定,与当事人的意图无关。而法律规避完全是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主动实施的行为,是一个事实问题。
    •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公共秩序保留是在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会损害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时,由法院主动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而法律规避是法院对当事人恶意行为的否定,其直接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非外国法的内容。有时,当事人规避内国强制性规范的行为,也可能同时触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法律规避 基本概念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设立连结点”,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如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实体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要构成法律规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主观故意: 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某种法律的意图,这是其核心特征。当事人并非无意中改变了连结点,而是为了达到规避特定法律的目的而有意为之。 被规避的对象: 当事人规避的必须是本应对其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范,通常是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实体法(通常是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行为方式: 当事人通过人为地改变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规避,例如改变国籍、变更住所地、在特定地点完成法律行为(如结婚、订立合同)等。 客观结果: 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完成,并且达到了其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性质与效力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即其是否合法、是否应被禁止,在国际私法学界和各国实践中存在不同主张: 无效说: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应否定其效力。无论当事人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其行为均属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不适用当事人通过改变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而仍适用其意图规避的本应适用的法律。 有效说: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对法律规避问题不太关注。它们更侧重于对连结点进行解释,以确认其是否被“正当”地确立。只要当事人改变连结点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形式要求(如变更住所确实满足了新住所地法关于住所设立的条件),该连结点就是有效的,其导致的法律适用结果也应被承认。 经典案例:鲍富莱蒙案 这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法律规避的最著名案例。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王妃,为了达到与王子离婚(当时法国法律禁止离婚)并与他人再婚的目的,先归化为德国公民,然后在德国取得离婚判决,随即在柏林与一位罗马尼亚王子结婚。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其妻的入籍、离婚及再婚均属无效。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王妃改变国籍的行为纯粹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法律,构成法律规避,因此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在法国均属无效。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反致的区别: 反致是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制度性问题,涉及不同国家冲突规范的相互指定,与当事人的意图无关。而法律规避完全是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主动实施的行为,是一个事实问题。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公共秩序保留是在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会损害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时,由法院主动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而法律规避是法院对当事人恶意行为的否定,其直接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非外国法的内容。有时,当事人规避内国强制性规范的行为,也可能同时触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