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特定
字数 1407 2025-12-13 16:29:02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特定

第一步:基本概念
诉讼请求的特定,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明确、具体地提出其所主张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以及要求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它是诉讼请求必须满足的清晰性、明确性要求,是诉讼要件之一。其核心在于,使被告能够明确知晓被诉何事,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防御,同时也使法院能够明确审理和裁判的对象范围。

第二步:具体要求与内容
“特定”并非要求达到实体法上完全证明的程度,而是指在形式上应达到足以识别和确定的标准。具体要求包括:

  1. 主体特定:明确指出原告与被告。
  2. 标的特定:明确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诉讼标的)。
  3. 内容特定:明确请求法院作出何种判决(即诉的声明)。
    • 给付之诉:需明确要求被告履行何种给付(如支付特定数额金钱、交付特定物品、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 确认之诉:需明确要求确认的法律关系或权利状态(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所有权归属)。
    • 形成之诉:需明确要求法院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如请求判决离婚、撤销股东会决议)。
  4. 原因事实特定:需陈述支持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最低限度的事实(要件事实),使请求在事实上得以具体化,区别于其他请求。

第三步:功能与目的
诉讼请求特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确定审判对象:为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划定边界,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得就当事人未提出的请求进行裁判。
  2. 保障被告防御权:被告只有知晓原告主张的具体内容和事实依据,才能进行有效的答辩、反驳和举证,避免“突袭性裁判”。
  3. 提高诉讼效率: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助于整理和固定争点,使后续的证据调查、辩论等程序能够围绕核心问题有序进行。

第四步:不特定的法律后果
如果诉讼请求不特定,将构成起诉不合法,其法律后果是:

  1. 审判长的阐明义务:法官(审判长)应行使阐明权,向原告发问或告知,要求其对不明确、不完整、矛盾之处进行补充、陈述或澄清。
  2. 责令补正:在法官阐明后,可指定合理期间责令原告补正其诉讼请求。这是给予原告修正程序瑕疵的机会。
  3. 驳回起诉:如果经阐明并责令补正后,原告仍未能使其诉讼请求达到特定的要求,法院可以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但这不影响原告在请求特定后重新起诉。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特定是明确诉讼标的的一种手段和外在要求。诉讼标的是审判的对象,而诉讼请求的特定是对这个对象进行清晰描绘的过程。
  2. 与主张责任:诉讼请求的特定是履行主张责任的第一步。原告必须首先特定其请求,之后才有义务就支持该请求的要件事实进行具体主张。
  3. 与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特定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范围才得以初步划分。原告需就权利发生要件事实举证,被告则针对权利障碍、妨碍、消灭要件事实举证。

第六步:实践中的运用与难题
在实践中,特定性标准需平衡“原告主张自由”与“被告防御保障”。

  • 金钱赔偿请求:通常要求在起诉状中明确请求的金额。若暂时无法确定精确数额,可先提出估算金额,并在诉讼中通过证据予以具体化,但不可完全不提出。
  • 不作为请求:必须明确要求被告不得从事的具体行为内容,描述需足够清晰,以便将来判断是否违反。
  • 预备合并之诉:原告提出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时,必须将两个请求及其排序关系都予以明确特定。
    诉讼请求的特定是启动和推进诉讼程序的基石,它直接关系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是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项基础性技术规范。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特定 第一步:基本概念 诉讼请求的特定,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明确、具体地提出其所主张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以及要求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它是诉讼请求必须满足的清晰性、明确性要求,是诉讼要件之一。其核心在于,使被告能够明确知晓被诉何事,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防御,同时也使法院能够明确审理和裁判的对象范围。 第二步:具体要求与内容 “特定”并非要求达到实体法上完全证明的程度,而是指在形式上应达到足以识别和确定的标准。具体要求包括: 主体特定 :明确指出原告与被告。 标的特定 :明确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诉讼标的)。 内容特定 :明确请求法院作出何种判决(即诉的声明)。 给付之诉 :需明确要求被告履行何种给付(如支付特定数额金钱、交付特定物品、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确认之诉 :需明确要求确认的法律关系或权利状态(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所有权归属)。 形成之诉 :需明确要求法院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如请求判决离婚、撤销股东会决议)。 原因事实特定 :需陈述支持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最低限度的事实(要件事实),使请求在事实上得以具体化,区别于其他请求。 第三步:功能与目的 诉讼请求特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确定审判对象 :为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划定边界,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得就当事人未提出的请求进行裁判。 保障被告防御权 :被告只有知晓原告主张的具体内容和事实依据,才能进行有效的答辩、反驳和举证,避免“突袭性裁判”。 提高诉讼效率 :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助于整理和固定争点,使后续的证据调查、辩论等程序能够围绕核心问题有序进行。 第四步:不特定的法律后果 如果诉讼请求不特定,将构成起诉不合法,其法律后果是: 审判长的阐明义务 :法官(审判长)应行使阐明权,向原告发问或告知,要求其对不明确、不完整、矛盾之处进行补充、陈述或澄清。 责令补正 :在法官阐明后,可指定合理期间责令原告补正其诉讼请求。这是给予原告修正程序瑕疵的机会。 驳回起诉 :如果经阐明并责令补正后,原告仍未能使其诉讼请求达到特定的要求,法院可以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但这不影响原告在请求特定后重新起诉。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与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的特定是明确诉讼标的的一种手段和外在要求。诉讼标的是审判的对象,而诉讼请求的特定是对这个对象进行清晰描绘的过程。 与主张责任 :诉讼请求的特定是履行主张责任的第一步。原告必须首先特定其请求,之后才有义务就支持该请求的要件事实进行具体主张。 与举证责任 :诉讼请求特定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范围才得以初步划分。原告需就权利发生要件事实举证,被告则针对权利障碍、妨碍、消灭要件事实举证。 第六步:实践中的运用与难题 在实践中,特定性标准需平衡“原告主张自由”与“被告防御保障”。 金钱赔偿请求 :通常要求在起诉状中明确请求的金额。若暂时无法确定精确数额,可先提出估算金额,并在诉讼中通过证据予以具体化,但不可完全不提出。 不作为请求 :必须明确要求被告不得从事的具体行为内容,描述需足够清晰,以便将来判断是否违反。 预备合并之诉 :原告提出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时,必须将两个请求及其排序关系都予以明确特定。 诉讼请求的特定是启动和推进诉讼程序的基石,它直接关系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是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项基础性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