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字数 1488 2025-12-13 18:09:32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1. 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劳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对方履行其义务或提供适当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身义务的权利。本词条聚焦于该权利的“行使方式”,即权利人如何合法、有效地启动和运用这一权利,而非权利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正确行使是避免自身构成违约的关键。

  2. 行使前提:具备合法事由
    行使履行抗辩权并非任意行为,必须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合法事由。主要事由包括:(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事由。注意:必须有初步证据证明上述事由存在。

  3. 核心方式:中止履行
    行使履行抗辩权最主要、最直接的方式是“中止履行”自身的劳动合同义务。对劳动者而言,通常表现为:在用人单位存在上述第(4)项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可以立即单方“中止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且无需事先告知;对于用人单位未支付报酬、未缴社保等一般情形,劳动者在行使此权利时,通常仍需履行“告知”程序(见下一步),但可停止提供劳动。重要区别:这与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同,中止履行是暂时性的暂停,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4. 关键程序:通知与沟通
    除上述可立即中止的紧急情况外,建议采取“通知”的方式行使。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发送书面通知(如通知书、函件、电子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形式),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违约行为(如欠薪月份、金额),并声明据此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将自通知之日起中止提供劳动,直至用人单位纠正违约行为。此步骤能有效固定权利行使的证据,避免被用人单位反指为“旷工”或“擅自离职”。

  5. 行使限度:与对方违约程度相当
    行使抗辩权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或“相当性原则”。即中止履行的范围、期限应与对方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大体相当。例如,针对用人单位拖欠部分月份工资,劳动者通常可以中止提供劳动,但一般不应在欠薪问题解决前,自行决定长期、无限期中止。若用人单位已补发工资、补缴社保,抗辩权行使的基础消失,劳动者应恢复履行义务。

  6. 风险防范:固定证据与避免权利滥用
    行使方式是否合法,核心在于证据。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和保存所有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查询记录、违规制度文本、沟通记录等)以及己方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严禁滥用: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或劳动者声称的事由不成立,其单方中止履行将构成旷工或不提供劳动,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严重者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7. 与相关权利的区分

    • 与“单方解除权”的区分:行使履行抗辩权是“暂停”,目的是敦促对方履约,劳动关系存续。行使单方解除权(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终止”,旨在永久结束劳动关系,并可主张经济补偿。二者程序、后果不同。
    • 与“罢工”的区分:履行抗辩权是劳动者个体基于用人单位违约而采取的合法自力救济行为。罢工通常是劳动者群体为实现特定经济诉求而采取的集体行动,受《工会法》等调整,程序和要求更为严格。

总结,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一个以“具备合法事由”为前提,以“中止履行”为核心,强调通过“通知”程序明示,并需遵循“相当性”原则和“证据固定”要求的法定救济行为过程。正确行使可有效维权,不当行使则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劳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对方履行其义务或提供适当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身义务的权利。本词条聚焦于该权利的“行使方式”,即权利人如何合法、有效地启动和运用这一权利,而非权利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正确行使是避免自身构成违约的关键。 行使前提:具备合法事由 行使履行抗辩权并非任意行为,必须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合法事由。主要事由包括:(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事由。 注意 :必须有初步证据证明上述事由存在。 核心方式:中止履行 行使履行抗辩权最主要、最直接的方式是“中止履行”自身的劳动合同义务。对劳动者而言,通常表现为:在用人单位存在上述第(4)项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可以立即单方“中止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且无需事先告知;对于用人单位未支付报酬、未缴社保等一般情形,劳动者在行使此权利时, 通常仍需履行“告知”程序 (见下一步),但可停止提供劳动。 重要区别 :这与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同,中止履行是暂时性的暂停,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关键程序:通知与沟通 除上述可立即中止的紧急情况外,建议采取“通知”的方式行使。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发送书面通知(如通知书、函件、电子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形式),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违约行为(如欠薪月份、金额),并声明据此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将自通知之日起中止提供劳动,直至用人单位纠正违约行为。此步骤能有效固定权利行使的证据,避免被用人单位反指为“旷工”或“擅自离职”。 行使限度:与对方违约程度相当 行使抗辩权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或“相当性原则”。即中止履行的范围、期限应与对方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大体相当。例如,针对用人单位拖欠部分月份工资,劳动者通常可以中止提供劳动,但一般不应在欠薪问题解决前,自行决定长期、无限期中止。若用人单位已补发工资、补缴社保,抗辩权行使的基础消失,劳动者应恢复履行义务。 风险防范:固定证据与避免权利滥用 行使方式是否合法,核心在于证据。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和保存所有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查询记录、违规制度文本、沟通记录等)以及己方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 严禁滥用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或劳动者声称的事由不成立,其单方中止履行将构成旷工或不提供劳动,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严重者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与相关权利的区分 与“单方解除权”的区分 :行使履行抗辩权是“暂停”,目的是敦促对方履约,劳动关系存续。行使单方解除权(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终止”,旨在永久结束劳动关系,并可主张经济补偿。二者程序、后果不同。 与“罢工”的区分 :履行抗辩权是劳动者个体基于用人单位违约而采取的合法自力救济行为。罢工通常是劳动者群体为实现特定经济诉求而采取的集体行动,受《工会法》等调整,程序和要求更为严格。 总结,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一个以“具备合法事由”为前提,以“中止履行”为核心,强调通过“通知”程序明示,并需遵循“相当性”原则和“证据固定”要求的法定救济行为过程。正确行使可有效维权,不当行使则可能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