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辨认
字数 1536 2025-12-13 19:48:32
侦查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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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基本定位:侦查辨认,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组织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品、文件、尸体、场所进行识别、指认的一项侦查活动。它是获取、核实证据,提供侦查线索,以及确认或排除犯罪嫌疑人身份的重要侦查手段之一。辨认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之一,其结果(辨认笔录)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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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的类型:
- 根据辨认主体:可分为被害人辨认、证人辨认和犯罪嫌疑人辨认。
- 根据辨认客体(对象):可分为人身辨认、物品辨认、文件辨认、尸体辨认和场所辨认。其中,人身辨认尤其敏感和关键,直接关系到对嫌疑人身份的确认,程序要求最为严格。
- 根据辨认方式:
- 混杂辨认:将辨认对象混杂在若干个(具体要求见下文)与其相似的其他对象中,由辨认人进行指认。这是原则性要求。
- 单独辨认:在特定条件下(如对尸体、场所的辨认,或因被辨认对象的独特性无法找到类似陪衬对象时),可以直接对辨认对象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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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的法定程序规则(核心内容):为确保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防止暗示和诱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
- 主持与见证: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通常应有见证人在场。
- 辨认前的询问:在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制作询问笔录,以防辨认人事后根据记忆调整说辞。
- 分别辨认:凡名以上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分别进行,防止相互影响。
- 混杂辨认规则:
-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 对物品进行辨认,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照片进行辨认,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 禁止暗示与事先接触:辨认时,侦查人员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在辨认人身前,应避免让辨认人看到被辨认人身着识别性服饰(如号服)或处于被羁押状态。
- 笔录制作:辨认结束后,应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笔录需详细记载辨认的起止时间、地点,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的目的,辨认对象的具体情况,混杂对象的情况,辨认结果及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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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结果的审查与运用:
- 证据资格: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辨认,其《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违反法定程序(如严重违反混杂规则、有明显暗示等)可能影响辨认结果的真实性,该笔录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证明力被极大削弱。
- 证明力审查:辨认结果,特别是人身辨认结果,存在一定风险(如记忆错误、暗示影响等)。司法实践中,对辨认结果不能盲目采信,必须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果仅有辨认结果而无其他证据印证,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指出,对辨认结果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 存在问题:辨认程序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辨认前暗示”、“辨认列队不具有相似性”、“主持人不当引导”等问题,是辩护律师质证的重点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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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与意义:侦查辨认是一项由法律严格规制的、获取和固定证据的重要侦查行为。其核心价值在于利用辨认人的感知记忆来识别、建立或排除案件中人、物、场所之间的联系。严格遵守其法定程序是保证辨认结果客观、公正,进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冤错案件的关键环节之一。对辨认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客观性进行严格审查,是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