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损害赔偿计算原则与方法)
字数 1715 2025-12-13 20:09:52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损害赔偿计算原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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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什么是裁决书中的损害赔偿计算?
- 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当仲裁庭认定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或侵权,并对另一方(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时,仲裁庭在最终裁决书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可适用的法律,具体确定损失赔偿数额的过程、所依据的原则及采用的计算方法。其核心是将“存在损失”这一法律认定,转化为一个具体、可执行的金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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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计算损害赔偿所遵循的指导准则
- 填平原则: 这是最根本的原则,旨在使受损害方的经济状况恢复到假设违约或侵权行为未曾发生时所应处的状态。裁决的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应使申请人获利,也不应使其因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而受损。
- 可预见性原则: 主要用于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方仅对在合同订立时,其已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限制了赔偿范围,防止责任无限扩大。
- 减损原则: 受损害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对于因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仲裁庭将不予支持。被申请人需举证证明申请人未履行减损义务。
- 因果关系原则: 申请人所主张的损失必须与被申请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相当因果关系。仲裁庭需仔细审查损失链,剔除因市场风险、申请人自身经营不善等无关因素造成的损失。
- 合理性原则: 在计算方法和最终数额上,仲裁庭会基于常识、商业实践和已有证据,判断其是否合理。尤其是在损失难以精确量化时,此原则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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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方法: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路径
- 对比法(“差额法”): 最常用的方法。比较申请人当前的实际经济状况,与假设被申请人履约或无侵权行为时的应有经济状况,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损失。在货物买卖违约中,常表现为合同价格与市场时价(或替代交易价格)的差额。
- 预期利益法: 适用于合同纠纷,重点是赔偿申请人若合同得到履行本可获得的利润。计算基础通常是合同履行后的预期总收益,减去为获得该收益所需支出的成本。关键在于利润的合理性和可证明性。
- 信赖利益法: 赔偿申请人因信赖合同会得到履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筹备费用、机会成本等。通常在合同被撤销、无效或预期利益难以证明时采用,目的是使申请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 费用替代法: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修复损害、采取补救措施或聘请第三方所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常见于工程质量、知识产权侵权等纠纷。
- 所失机会法: 当违约或侵权行为导致申请人丧失了一个获得某种利益(如商业机会、中标资格)的实质性机会时,仲裁庭可能根据该机会实现的可能性比例,裁决一定比例的赔偿,而非全有或全无。
- 利息与汇率: 利息是损害赔偿的组成部分,用以补偿申请人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仲裁庭需确定起算日、利率(法定利率、约定利率或市场利率)及计算方式(单利/复利)。涉外案件中,还需确定计算损失或支付赔偿时应使用的货币及汇率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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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证明:计算所依赖的材料与标准
- 举证责任: 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申请人需就损失的存在、具体构成、计算方式和数额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如欲抗辩(如主张损失不实、与己方行为无关、申请人未减损),则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证据类型: 包括合同、财务账册、审计报告、发票、付款凭证、市场报价、专家评估报告、同行业利润率数据、替代交易文件等。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 证明标准: 仲裁庭通常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对于损失数额,不苛求数学上的绝对精确。只要申请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和计算方法,即使数额是估算的,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和逻辑推理,结合公平原则,作出一个合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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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与自由裁量:难以精确计算时的处理
- 在损失确实存在但具体数额难以或无法通过常规方法精确计算时(如商誉损失、利润损失),仲裁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仲裁庭可以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参考行业惯例、市场一般情况、类似案例,甚至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一个其认为适当的赔偿数额。但仲裁庭必须在裁决书中阐明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基础、逻辑推理和考量因素,而不能是武断的猜测,以确保裁决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