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费用承担
字数 1462 2025-12-13 20:41:33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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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费用”是指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核实等活动所产生的必要开支。这些费用可能包括: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档案、记录所产生的查询费、复制费;委托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的费用;进行现场勘验所产生的交通、场地、技术辅助等费用;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补贴)等。
- “承担”指的是上述费用最终由哪一方当事人支付,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这与案件受理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是不同的概念,需要专门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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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一般原则
-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证据调查费用的承担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申请产生的费用”与“败诉方最终承担”相结合,并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来说:
- 当事人申请产生的费用:通常由提出调查、鉴定、评估等申请的当事人预交。例如,劳动者一方申请对某项专业问题进行鉴定,通常需要先行垫付鉴定费用。
- 仲裁庭依职权调查产生的费用:通常从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中列支,属于仲裁活动本身的成本。
- 最终承担:在仲裁裁决中,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裁决结果、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举证情况等因素,对当事人预交的调查费用(如鉴定费、评估费)的最终承担作出决定。一般而言,该费用会作为仲裁请求的一部分进行考量,通常由裁决的败诉方承担,或者根据双方责任比例分担。
-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证据调查费用的承担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申请产生的费用”与“败诉方最终承担”相结合,并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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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费用的承担规则
- 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这是最常见的调查费用。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最终由对鉴定、评估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如果该事项对查明案情确有必要,但双方均不申请,仲裁庭可依职权委托,费用可由双方预交或由仲裁委员会暂支,最终在裁决中确定承担方。若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如隐匿、毁损证据导致必须鉴定)产生此项费用,通常由该方承担。
- 证人、鉴定人出庭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和误工补贴等。申请该证人、鉴定人出庭的一方通常需预交。最终承担规则与鉴定费类似,通常由申请方承担,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或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导致必须出庭,且异议不成立的,可能由异议提出方承担或分担。
- 调查取证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向国家机关、银行等单位调取证据产生的查询费、复制费等,通常由申请调取的当事人预交,最终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承担方。仲裁庭依职权调取的,由仲裁委员会承担。
- 当事人自行调查的费用: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自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通信费),一般由各方自行承担,不被计入可由对方负担的“证据调查费用”范畴,通常被视为其为实现自身权利而支出的必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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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程序与注意事项
- 预交通知: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在同意当事人关于调查、鉴定等申请后,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预交相关费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 裁决书中明确:仲裁庭应在裁决书的“裁决结果”部分或尾部,明确各项证据调查费用(如鉴定费XX元)的最终承担方及支付方式,例如:“鉴定费XXX元,由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承担,申请人(劳动者)已预交的部分,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证据调查费用承担的决定不服,属于对仲裁裁决实体内容不服的一部分,不能单独就此提起诉讼。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就整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法院会对仲裁裁决中关于费用承担的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并可能根据诉讼中的举证、质证情况和审理结果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