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
字数 1807 2025-12-13 22:01:20
关联交易
第一步:关联交易的基础概念与认定
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其核心在于“关联方”的认定。关联方通常包括: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由上述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如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兄弟公司)。
- 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如关键客户、供应商)。
关联交易的类型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买卖、资产或股权的转让、提供或接受资金借贷、提供或接受担保、租赁、研发项目转移等。
第二步:关联交易的“双重性”与法律规制目的
关联交易在法律上具有“双重性”特征:
- 效率性:关联方之间信息相对透明、谈判成本低,交易可能更高效、便捷,有利于集团内部资源优化配置。
- 危险性:由于交易双方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交易可能偏离独立公平的市场原则(即“公允性”),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输送利益、掏空公司、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的工具(即“非公允关联交易”)。
因此,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制目的并非一概禁止,而是通过建立一套程序性与实质性的审查规则,防范其危险性,引导其效率性,确保交易的公平、公允、透明,保护公司及非关联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步:关联交易的程序性控制机制(核心事前防范)
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法律设置了严格的决策程序,核心是回避表决制度:
- 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标准(通常涉及金额或性质)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 股东大会审议:对于更重大或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议案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披露义务: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包括关联方关系、交易内容、定价政策、交易金额、对公司的影响等,接受市场与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步:关联交易的实质性审查标准(事后救济与判断基准)
即使履行了程序,交易仍可能因不公允而被挑战。实质性审查的核心标准是 “商业判断规则”与“公平性测试”。
- 商业判断规则:首先推定董事会在决策时(如批准交易)是基于充分信息、善意且真诚地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但若原告能证明董事会决策存在重大过失、恶意或利益冲突(如程序严重瑕疵、未审慎评估交易价格),则可推翻此推定。
- 公平性测试:在涉及利益冲突的交易(如控股股东与公司的交易)中,法院或监管机构会重点审查交易的公平性,主要包括:
- 公平交易(程序公平):谈判与批准过程是否独立、充分,信息是否对称。
- 公平价格(实质公平):交易价格是否与独立第三方在正常商业条件下达成的价格(即公允市场价格)相符。评估方法包括可比市场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估值评估等。
若交易被证明不公允,即使程序合规,也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第五步:关联交易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将产生相应法律责任:
- 对公司内部:公司可主张交易无效或请求撤销,并要求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救济: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代表公司向侵权方追责;或在自身权益受损时提起直接诉讼。
- 行政责任: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或披露虚假信息,将面临证券监管机构的警告、罚款等处罚。
- 刑事责任:严重的非公允关联交易,若涉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总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的常见且复杂现象。理解其核心在于把握其“双重性”,并通过程序性控制(回避表决与披露)与实质性审查(公允性判断)的双重机制进行规范。法律旨在构建一个平衡效率与公平的框架,既要允许正当的关联交易发挥协同效应,又要坚决打击利用关联关系进行的利益输送与侵权行为,维护公司法人财产独立和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