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
字数 1319 2025-12-13 22:27:46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指由公司依法制备并置备,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的种类、数量、权利状态等法定事项的簿册或电子记录。其法律性质为公司法的法定文件,是公司确认股东身份、股权归属及变动情况的核心依据。

  1. 概念与法律性质:首先,股东名册并非简单的公司内部管理记录,而是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法定文件。其核心功能在于推定效力,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被公司(及法律)推定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并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它是公司内部认定股东资格、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首要依据。

  2. 法定记载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名册必须记载特定事项,主要包括:(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如普通股、优先股等);(3)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4)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5) 如果公司发行了无记名股票,还需记载股票的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这些事项是名册有效性的基础。

  3. 置备与公示义务:公司负有制备和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公司必须将股东名册置备于本公司。此“置备”意味着公司需要准备并维护该名册,使其处于可查阅的状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名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通常不向所有股东公开查阅,但在特定情形下(如为行使股东权利)相关主体可依法申请查阅。

  4. 核心法律效力

    • 内部对抗效力:这是股东名册最核心的效力。对于公司而言,只有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主体,才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分红、表决、知情权等)。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在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记载前,公司仍可向原记载股东履行义务(如派发股息)而不承担责任,受让人不能仅凭转让协议向公司主张权利。
    • 股权转让生效要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这一记载行为是受让人得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内部程序性要件。在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无纸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情况下,其登记替代了传统名册记载的部分效力。
    • 对抗第三人的基础:股东名册是公司进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公司行为的基本依据。名册记载错误可能导致公司行为存在程序瑕疵。
  5. 与工商登记的关系:必须将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即工商登记)区分开。工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公示公信效力,即对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而言,通常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两者关系可概括为:股东名册是内部确权依据,工商登记是外部公示依据。当两者记载不一致时,在处理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时,一般以股东名册为准;在处理涉及外部善意第三人的关系时,工商登记的公信力更强。

  6. 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未依法置备股东名册,或名册记载存在错误、遗漏,可能导致以下后果:公司无法有效通知股东,构成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程序瑕疵;错误地向非权利人履行义务(如分红);给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因此承担相应责任。

总结而言,股东名册是连接股东与公司的法律纽带,是股东权利在公司内部得以实现的形式凭证。理解其“内部权利推定效力”和“股权转让内部生效要件”的功能,是掌握股东名册制度的关键。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指由公司依法制备并置备,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的种类、数量、权利状态等法定事项的簿册或电子记录。其法律性质为公司法的法定文件,是公司确认股东身份、股权归属及变动情况的核心依据。 概念与法律性质 :首先,股东名册并非简单的公司内部管理记录,而是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法定文件。其核心功能在于 推定效力 ,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被公司(及法律)推定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并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它是公司内部认定股东资格、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首要依据。 法定记载事项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名册必须记载特定事项,主要包括:(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如普通股、优先股等);(3)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4)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5) 如果公司发行了无记名股票,还需记载股票的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这些事项是名册有效性的基础。 置备与公示义务 :公司负有制备和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公司必须将股东名册 置备于本公司 。此“置备”意味着公司需要准备并维护该名册,使其处于可查阅的状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名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通常不向所有股东公开查阅,但在特定情形下(如为行使股东权利)相关主体可依法申请查阅。 核心法律效力 : 内部对抗效力 :这是股东名册最核心的效力。对于公司而言,只有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主体,才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分红、表决、知情权等)。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在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记载前,公司仍可向原记载股东履行义务(如派发股息)而不承担责任,受让人不能仅凭转让协议向公司主张权利。 股权转让生效要件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后, 公司应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 。这一记载行为是受让人得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内部程序性要件。在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无纸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情况下,其登记替代了传统名册记载的部分效力。 对抗第三人的基础 :股东名册是公司进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公司行为的基本依据。名册记载错误可能导致公司行为存在程序瑕疵。 与工商登记的关系 :必须将股东名册与 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即工商登记)区分开。工商登记具有 对抗第三人的公示公信效力 ,即对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而言,通常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两者关系可概括为:股东名册是 内部确权依据 ,工商登记是 外部公示依据 。当两者记载不一致时,在处理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时,一般以股东名册为准;在处理涉及外部善意第三人的关系时,工商登记的公信力更强。 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未依法置备股东名册,或名册记载存在错误、遗漏,可能导致以下后果:公司无法有效通知股东,构成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程序瑕疵;错误地向非权利人履行义务(如分红);给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因此承担相应责任。 总结而言,股东名册是连接股东与公司的法律纽带,是股东权利在公司内部得以实现的形式凭证。理解其“内部权利推定效力”和“股权转让内部生效要件”的功能,是掌握股东名册制度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