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权利穷竭
字数 2014 2025-12-13 23:36:4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权利穷竭

第一步:理解权利穷竭的基本概念
权利穷竭,又称权利用尽,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核心原则。它指的是,一旦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首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对该特定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和转售的控制权即告“穷竭”或“用尽”。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有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来阻止已合法售出商品的后续转卖或分销。这一原则旨在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与商品自由流通之间的冲突,防止权利人过度控制已脱离其手的商品,从而保障正常的市场贸易。

第二步:区分国内穷竭、区域穷竭与国际穷竭
根据穷竭发生的地理范围,权利穷竭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 国内穷竭:权利在一国境内用尽。合法售出的商品在该国境内可自由流通,但权利人仍可阻止其平行进口到本国(即禁止从国外进口真品)。这赋予了权利人最强的市场分割能力。
  2. 区域穷竭:权利在一个特定区域(如欧盟、欧洲经济区)内用尽。商品在该区域内合法投放市场后,即可在该区域内自由流通,但权利人可阻止从区域外平行进口。这是欧盟单一市场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
  3. 国际穷竭:权利在全球范围内用尽。商品在世界任何地方经权利人同意首次售出后,其权利即告穷竭,任何人可将其进口到任何其他国家进行转售,权利人无权阻止。这最有利于商品在全球的自由贸易和价格竞争。

第三步:TRIPS协定对权利穷竭问题的特殊规定
TRIPS协定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的国际条约。在权利穷竭问题上,各成员国分歧巨大,发达国家多主张国内或区域穷竭以维持价格差,发展中国家则倾向于国际穷竭以获取廉价商品。为了打破谈判僵局、达成协议,TRIPS协定采取了“刻意模糊”的立场。

  • 核心条款:TRIPS协定第6条明确规定:“就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
  • 含义解读:这意味着,WTO成员可以自行决定在其法律中采用国内、区域或国际穷竭原则中的任何一种,而其他成员不得仅仅因为其选择的穷竭制度不同,而根据TRIPS协定(特别是其中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提出指控。这实质上是将权利穷竭问题的立法权留给了各成员。

第四步:TRIPS协定相关条款对权利穷竭的间接约束
尽管第6条给予了成员国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并非绝对,仍需受到TRIPS协定其他基本原则和条款的约束:

  1.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成员国在实施其选择的穷竭制度时,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例如,若一国对来自A国的商品适用国际穷竭,则对来自所有其他WTO成员的商品也应适用同样的规则,不能有歧视。
  2. 边境措施的特殊规定TRIPS协定第51条规定了海关对进口货物中假冒商标商品和盗版品的边境中止放行程序。但该条的脚注13明确指出:“各方理解,对于由权利持有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到另一成员市场上的进口货物或过境货物,无义务适用此类程序。”这再次确认,对于“平行进口”的真品(即经权利人同意在外国投放市场的正品),成员无义务应权利人要求进行海关扣押。这为成员国采纳国际穷竭原则并允许平行进口提供了明确的条约依据,但成员国也可以选择提供更强的保护(即禁止平行进口)。
  3. 具体权利条款的限制:成员国在制定穷竭规则时,仍需确保不损害TRIPS协定第二部分规定的各项最低标准的知识产权专有权。例如,穷竭原则适用于商品的流通和转售,但不能被用来为商品的“生产”或“复制”行为开脱,后者仍受权利人控制。

第五步:权利穷竭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争议
在实践中,权利穷竭问题是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热点和难点:

  • 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这是权利穷竭问题最直接的体现。采用国际穷竭的国家允许平行进口,而采用国内或区域穷竭的国家则原则上禁止。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常利用不同国家的穷竭制度差异进行市场策略布局和价格控制。
  • 在线环境下的挑战:数字产品的传播(如软件、电子书、音乐)是否适用权利穷竭原则?传统的“商品首次销售”概念难以直接套用。目前的主流观点和判例(如欧盟法院在UsedSoft案中的裁决)倾向于对传统穷竭原则在数字环境下的适用持谨慎或限制态度,更强调“许可”而非“销售”,这引发了新的讨论。
  • 商品状况改变的影响:如果被转售的商品被重新包装、分装、重贴标签或质量发生变化,权利人的商标权等是否可能“复活”?各国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如果商品状况发生了可能损害权利人商誉或误导消费者的改变,权利人可以干预。

综上所述,《TRIPS协定》中的权利穷竭是一个巧妙设计的“留白”条款。它通过第6条将核心政策选择权交由各成员国,从而促成了协定的达成,但同时通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具体权利条款为成员国的选择设定了基本的纪律框架。这使得权利穷竭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多元化的图景,成为连接知识产权保护与自由贸易政策的关键法律枢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权利穷竭 第一步:理解权利穷竭的基本概念 权利穷竭,又称权利用尽,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核心原则。它指的是,一旦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首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对该特定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和转售的控制权即告“穷竭”或“用尽”。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有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来阻止已合法售出商品的后续转卖或分销。这一原则旨在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与商品自由流通之间的冲突,防止权利人过度控制已脱离其手的商品,从而保障正常的市场贸易。 第二步:区分国内穷竭、区域穷竭与国际穷竭 根据穷竭发生的地理范围,权利穷竭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国内穷竭 :权利在一国境内用尽。合法售出的商品在该国境内可自由流通,但权利人仍可阻止其平行进口到本国(即禁止从国外进口真品)。这赋予了权利人最强的市场分割能力。 区域穷竭 :权利在一个特定区域(如欧盟、欧洲经济区)内用尽。商品在该区域内合法投放市场后,即可在该区域内自由流通,但权利人可阻止从区域外平行进口。这是欧盟单一市场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 国际穷竭 :权利在全球范围内用尽。商品在世界任何地方经权利人同意首次售出后,其权利即告穷竭,任何人可将其进口到任何其他国家进行转售,权利人无权阻止。这最有利于商品在全球的自由贸易和价格竞争。 第三步:TRIPS协定对权利穷竭问题的特殊规定 TRIPS协定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的国际条约。在权利穷竭问题上,各成员国分歧巨大,发达国家多主张国内或区域穷竭以维持价格差,发展中国家则倾向于国际穷竭以获取廉价商品。为了打破谈判僵局、达成协议,TRIPS协定采取了“刻意模糊”的立场。 核心条款:TRIPS协定第6条 明确规定:“就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 含义解读 :这意味着,WTO成员可以自行决定在其法律中采用国内、区域或国际穷竭原则中的任何一种,而其他成员不得仅仅因为其选择的穷竭制度不同,而根据TRIPS协定(特别是其中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提出指控。这实质上是将权利穷竭问题的立法权留给了各成员。 第四步:TRIPS协定相关条款对权利穷竭的间接约束 尽管第6条给予了成员国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并非绝对,仍需受到TRIPS协定其他基本原则和条款的约束: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成员国在实施其选择的穷竭制度时,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例如,若一国对来自A国的商品适用国际穷竭,则对来自所有其他WTO成员的商品也应适用同样的规则,不能有歧视。 边境措施的特殊规定 : TRIPS协定第51条 规定了海关对进口货物中假冒商标商品和盗版品的边境中止放行程序。但该条的脚注13明确指出:“各方理解,对于由权利持有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到另一成员市场上的进口货物或过境货物,无义务适用此类程序。”这再次确认,对于“平行进口”的真品(即经权利人同意在外国投放市场的正品),成员无义务应权利人要求进行海关扣押。这为成员国采纳国际穷竭原则并允许平行进口提供了明确的条约依据,但成员国也可以选择提供更强的保护(即禁止平行进口)。 具体权利条款的限制 :成员国在制定穷竭规则时,仍需确保不损害TRIPS协定第二部分规定的各项最低标准的知识产权专有权。例如,穷竭原则适用于商品的流通和转售,但不能被用来为商品的“生产”或“复制”行为开脱,后者仍受权利人控制。 第五步:权利穷竭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争议 在实践中,权利穷竭问题是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热点和难点: 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这是权利穷竭问题最直接的体现。采用国际穷竭的国家允许平行进口,而采用国内或区域穷竭的国家则原则上禁止。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常利用不同国家的穷竭制度差异进行市场策略布局和价格控制。 在线环境下的挑战 :数字产品的传播(如软件、电子书、音乐)是否适用权利穷竭原则?传统的“商品首次销售”概念难以直接套用。目前的主流观点和判例(如欧盟法院在UsedSoft案中的裁决)倾向于对传统穷竭原则在数字环境下的适用持谨慎或限制态度,更强调“许可”而非“销售”,这引发了新的讨论。 商品状况改变的影响 :如果被转售的商品被重新包装、分装、重贴标签或质量发生变化,权利人的商标权等是否可能“复活”?各国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如果商品状况发生了可能损害权利人商誉或误导消费者的改变,权利人可以干预。 综上所述,《TRIPS协定》中的权利穷竭是一个巧妙设计的“留白”条款。它通过第6条将核心政策选择权交由各成员国,从而促成了协定的达成,但同时通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具体权利条款为成员国的选择设定了基本的纪律框架。这使得权利穷竭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多元化的图景,成为连接知识产权保护与自由贸易政策的关键法律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