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字数 1650 2025-12-13 23:47:19

行政处罚的“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1. 概念界定:首先,需要明确“没收非法财物”本身是《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一种法定处罚种类,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其本身属于违禁品或者被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强制无偿收回国有的行为。而“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并非一个独立的处罚种类,而是指在适用“没收非法财物”这一处罚时,当拟没收的财物价值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时,对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特别程序或对当事人权利的特殊保障。其核心在于,针对“价值较大”的情形,法律设置了更严格的程序要求,以保障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

  2. “较大价值”的判断标准:这是理解该词条的关键。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具体的价值数额标准。在实践中,通常由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认知以及具体执法领域的特点,通过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方式予以细化。判断时需综合考量:财物本身的市场评估价值;财物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直接用于违法、是否属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专用工具等);以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或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没收一辆主要用于非法营运的车辆,通常会被认定为“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 核心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这是“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区别于一般没收处罚的最重要的程序性标志。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拟作出“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决定,因其涉及当事人重大的财产权益,通常被认定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与之类似的重要情形。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履行“负责人集体讨论”这一内部法定程序,未经集体讨论,该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即存在重大瑕疵。

  4. 对当事人权利的特别保障:由于涉及较大价值的财产剥夺,法律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保护也更为严格。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更审慎的告知与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告知处罚内容时,必须清晰、充分地说明拟没收财物被认定为“非法财物”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对其价值认定的依据。第二,陈述、申辩权的实质性保障:当事人对此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予以全面、客观、审慎地复核,其意见和复核情况也应在集体讨论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第三,听证权的适用:如果拟作出的“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听证的其他情形(例如,在部分执法领域,地方性法规可能设定“没收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的非法财物”应当听证),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没收违法所得”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收益,是剥夺其违法增益;而“没收非法财物”针对的是与违法行为相关联的财物本身,是没收其用于违法的“本钱”或违禁品。两者性质不同,可并用。与“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区别:后者是调查阶段采取的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保全证据或防止危害发生;而“没收非法财物”是调查终结后作出的终局性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中的财物,经调查后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财物从而被没收,也可能依法解除措施、返还当事人。

  6. 法律意义与实践要点:该词条体现了《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深化应用。其法律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没收权,特别是避免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或生活造成不合比例的损害。实践中的要点包括:价值评估的客观性:对拟没收财物的价值,应有客观依据,如发票、市场价证明、专业机构评估报告等。集体讨论的实质性:集体讨论记录应详实,体现讨论过程和不同意见,而非流于形式。程序的完备性:必须确保从调查取证、告知、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到最终作出决定,全程符合法定程序,并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该财物确属“非法”且价值“较大”。

行政处罚的“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概念界定 :首先,需要明确“没收非法财物”本身是《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一种法定处罚种类,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其本身属于违禁品或者被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强制无偿收回国有的行为。而“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并非一个独立的处罚种类,而是指在适用“没收非法财物”这一处罚时,当拟没收的财物价值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时,对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特别程序或对当事人权利的特殊保障。其核心在于,针对“价值较大”的情形,法律设置了更严格的程序要求,以保障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 “较大价值”的判断标准 :这是理解该词条的关键。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具体的价值数额标准。在实践中,通常由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认知以及具体执法领域的特点,通过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方式予以细化。判断时需综合考量:财物本身的市场评估价值;财物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直接用于违法、是否属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专用工具等);以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或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没收一辆主要用于非法营运的车辆,通常会被认定为“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核心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这是“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区别于一般没收处罚的最重要的程序性标志。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拟作出“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决定,因其涉及当事人重大的财产权益,通常被认定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与之类似的重要情形。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履行“负责人集体讨论”这一内部法定程序,未经集体讨论,该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即存在重大瑕疵。 对当事人权利的特别保障 :由于涉及较大价值的财产剥夺,法律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保护也更为严格。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更审慎的告知与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告知处罚内容时,必须清晰、充分地说明拟没收财物被认定为“非法财物”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对其价值认定的依据。 第二,陈述、申辩权的实质性保障 :当事人对此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予以全面、客观、审慎地复核,其意见和复核情况也应在集体讨论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听证权的适用 :如果拟作出的“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听证的其他情形(例如,在部分执法领域,地方性法规可能设定“没收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的非法财物”应当听证),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 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 :“没收违法所得”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收益,是剥夺其违法增益;而“没收非法财物”针对的是与违法行为相关联的财物本身,是没收其用于违法的“本钱”或违禁品。两者性质不同,可并用。 与“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区别 :后者是调查阶段采取的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保全证据或防止危害发生;而“没收非法财物”是调查终结后作出的终局性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中的财物,经调查后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财物从而被没收,也可能依法解除措施、返还当事人。 法律意义与实践要点 :该词条体现了《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深化应用。其法律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没收权,特别是避免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或生活造成不合比例的损害。实践中的要点包括: 价值评估的客观性 :对拟没收财物的价值,应有客观依据,如发票、市场价证明、专业机构评估报告等。 集体讨论的实质性 :集体讨论记录应详实,体现讨论过程和不同意见,而非流于形式。 程序的完备性 :必须确保从调查取证、告知、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到最终作出决定,全程符合法定程序,并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该财物确属“非法”且价值“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