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审理与裁判
字数 1370 2025-12-13 23:57:49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审理与裁判

  1. 概念界定
    诉讼上抵销,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被告向原告主张以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抵销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它不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一种防御方法或抗辩主张。其核心在于,被告通过主张一个能够抵销原告请求的反对债权,以期在数额上全部或部分地消灭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审理程序

    • 主张阶段:被告欲主张抵销,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在诉讼程序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向法院提出。这个主张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法院不会主动调查被告是否享有反对债权。主张的内容包括提出能够抵销原告请求的反对债权及其数额、发生根据等。
    • 审理对象:一旦被告提出抵销抗辩,法院的审理范围就从单一的“本诉债权”扩展为“本诉债权”和“反对债权”两个债权关系。法院必须对这两个债权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适于抵销、以及抵销后的法律效果进行审查判断。
    • 审理方式:对抵销抗辩的审理与本诉请求的审理一并进行。双方当事人需要对反对债权的成立要件、数额、清偿期、可抵销性等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需就反对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法定抵销或合意抵销的条件、以及是否违反禁止抵销的规定(如故意侵权之债不得抵销)等进行调查。
  3. 裁判规则

    • 审查顺序:法院通常先审查本诉债权。如果本诉债权不成立,则无需再审查抵销抗辩,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可。只有在本诉债权成立的前提下,才有必要对抵销抗辩进行实质审理。
    • 裁判形式:对抵销抗辩的审理结果,体现在本案的最终判决主文中,而非作出一个独立的“抵销判决”。
    • 裁判结果
      • 抵销成立:如果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主张的反对债权成立、有效、且适于抵销,则应在判决主文中宣告抵销的法律效果。例如,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X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XX元(本诉债权额减去抵销额后的余额)”,或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诉债权被全部抵销)”。
      • 抵销不成立:如果法院认定反对债权不成立、无效、不适用于抵销或抵销主张不合法,则判决中将不支持抵销抗辩,仅就本诉债权作出裁判。
    • 既判力范围:这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效力问题。就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其既判力(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效力)范围具有特殊性:
      • 抵销额度内:对于被告在本次诉讼中主张抵销的反对债权,在其被主张用于抵销的数额范围内,无论法院最终是否支持了抵销(即无论法院认定反对债权是否成立、抵销是否有效),就该部分债权,判决将产生既判力。这意味着,被告不得再就该笔债权中已用于主张抵销的数额部分,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这是为了防止被告就同一笔债权进行重复主张和审理,避免矛盾裁判,并保护原告对抵销结果的信赖。
      • 额度外部分:如果反对债权的总额大于用于抵销的数额,则超出部分不因本次抵销主张而产生既判力,被告仍可就此剩余部分另行主张。
      • 抵销未被主张:如果被告在本案中根本未提出抵销抗辩,则其对该反对债权享有另诉的权利,不受本次诉讼既判力的约束。
  4. 制度价值与意义
    诉讼上抵销制度实现了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两个相互关联的债权债务纠纷,避免了当事人就两个可相互抵销的债权分别提起诉讼,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同时,通过明确抵销主张所产生的特殊既判力效果,在保护原告信赖利益与防止被告重复行使权利之间建立了平衡,维护了裁判的安定性和权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审理与裁判 概念界定 诉讼上抵销,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被告向原告主张以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抵销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它不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一种防御方法或抗辩主张。其核心在于,被告通过主张一个能够抵销原告请求的反对债权,以期在数额上全部或部分地消灭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程序 主张阶段 :被告欲主张抵销,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在诉讼程序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向法院提出。这个主张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法院不会主动调查被告是否享有反对债权。主张的内容包括提出能够抵销原告请求的反对债权及其数额、发生根据等。 审理对象 :一旦被告提出抵销抗辩,法院的审理范围就从单一的“本诉债权”扩展为“本诉债权”和“反对债权”两个债权关系。法院必须对这两个债权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适于抵销、以及抵销后的法律效果进行审查判断。 审理方式 :对抵销抗辩的审理与本诉请求的审理一并进行。双方当事人需要对反对债权的成立要件、数额、清偿期、可抵销性等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需就反对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法定抵销或合意抵销的条件、以及是否违反禁止抵销的规定(如故意侵权之债不得抵销)等进行调查。 裁判规则 审查顺序 :法院通常先审查本诉债权。如果本诉债权不成立,则无需再审查抵销抗辩,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可。只有在本诉债权成立的前提下,才有必要对抵销抗辩进行实质审理。 裁判形式 :对抵销抗辩的审理结果,体现在本案的最终判决主文中,而非作出一个独立的“抵销判决”。 裁判结果 : 抵销成立 :如果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主张的反对债权成立、有效、且适于抵销,则应在判决主文中宣告抵销的法律效果。例如,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X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XX元(本诉债权额减去抵销额后的余额)”,或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诉债权被全部抵销)”。 抵销不成立 :如果法院认定反对债权不成立、无效、不适用于抵销或抵销主张不合法,则判决中将不支持抵销抗辩,仅就本诉债权作出裁判。 既判力范围 :这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效力问题。就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其既判力(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效力)范围具有特殊性: 抵销额度内 :对于被告在本次诉讼中主张抵销的反对债权, 在其被主张用于抵销的数额范围内 ,无论法院最终是否支持了抵销(即无论法院认定反对债权是否成立、抵销是否有效),就该部分债权,判决将产生既判力。这意味着,被告不得再就该笔债权中已用于主张抵销的数额部分,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这是为了防止被告就同一笔债权进行重复主张和审理,避免矛盾裁判,并保护原告对抵销结果的信赖。 额度外部分 :如果反对债权的总额大于用于抵销的数额,则超出部分不因本次抵销主张而产生既判力,被告仍可就此剩余部分另行主张。 抵销未被主张 :如果被告在本案中根本未提出抵销抗辩,则其对该反对债权享有另诉的权利,不受本次诉讼既判力的约束。 制度价值与意义 诉讼上抵销制度实现了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两个相互关联的债权债务纠纷,避免了当事人就两个可相互抵销的债权分别提起诉讼,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同时,通过明确抵销主张所产生的特殊既判力效果,在保护原告信赖利益与防止被告重复行使权利之间建立了平衡,维护了裁判的安定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