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调查方法
字数 1663 2025-12-14 00:34:45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调查方法

  1. 基本定义与定位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调查方法,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核定决定前,为查明课税事实,依法采用的各种收集、核实、审查证据材料的具体方式、技术手段和途径的总称。它是证据调查程序的核心操作环节,介于抽象的“证据调查原则”(如职权调查原则)与具体的“证据”(如书证、物证)之间,是将原则付诸实践、获取具体证据的桥梁。

  2. 主要方法类型与内涵
    证据调查方法并非单一,而是一个体系,主要包括:

    • 检查与调取账簿资料:这是最基础的方法。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与纳税情况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询问与约谈: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涉税当事人,就涉税事项进行提问并要求说明。约谈则是更具针对性的沟通方式,常用于澄清疑点、获取解释。
    • 现场调查与勘验: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对相关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现场查验、拍照、录像,以获取第一手情况。
    • 查询存款账户与资产信息:经法定程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信息,或查询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信息。
    • 委托鉴定:对专业性强的会计、评估、技术等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笔迹鉴定等,以获取专业意见作为证据。
    • 协查与情报交换:通过税务系统内部或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当局之间,就特定案件或信息进行核查与交换,以获取纳税人跨境交易、关联交易等外部证据。
  3. 方法运用的法定要求与限制
    每种调查方法的运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 程序法定:必须由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等文书。
    • 范围限定:调查应围绕与核定税款直接相关的事实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和法定范围,不得侵犯与纳税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 手段合法:禁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可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权利保障:在询问、检查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并为其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方法选择与综合运用策略
    税务机关并非随意选择方法,而需根据案情和证明需要:

    • 针对性:根据待证事实的性质(如收入确认、成本列支、关联交易定价)选择最直接、有效的调查方法。例如,核实成本真实性可能需要现场勘验和检查原始凭证,而核实跨境付款则可能需要情报交换。
    • 互补性:单一证据往往证明力有限。实践中常多种方法并用,使获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询问获得的陈述与调取的银行流水、合同文书相互对照验证。
    • 顺序性:通常遵循由表及里、由内到外的顺序。先审查纳税人自行提供的资料(自查),再实施检查、询问,最后在有必要时启动外调、协查或鉴定等更严厉或更专业的方法。
  5. 与相关程序原则的关联
    证据调查方法的运用,深刻体现并受制于多项程序原则:

    • 职权调查原则:税务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各种方法查明事实,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
    • 比例原则:调查方法应与调查目的相称,在能达到调查目的的前提下,应选择对纳税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例如,能通过查询公开信息获取的,不直接检查经营场所。
    • 协力义务的边界:虽然纳税人负有税收协力义务,有义务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资料,但税务机关的调查方法不能变相将证明责任完全转移给纳税人,自身仍负总的调查职责。
    • 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基础:后续对证据能力的审查,核心之一就是审查该证据是通过何种调查方法取得的,该方法是否合法合规。
  6. 实践意义与发展趋势
    规范、高效、合法的证据调查方法是确保税收核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关键。随着经济业态复杂化(如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和交易手段电子化,证据调查方法也在不断发展,如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这对税务机关的调查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也对相关法律规则的完善带来了新课题。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调查方法 基本定义与定位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调查方法,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核定决定前,为查明课税事实,依法采用的各种收集、核实、审查证据材料的具体方式、技术手段和途径的总称。它是证据调查程序的核心操作环节,介于抽象的“证据调查原则”(如职权调查原则)与具体的“证据”(如书证、物证)之间,是将原则付诸实践、获取具体证据的桥梁。 主要方法类型与内涵 证据调查方法并非单一,而是一个体系,主要包括: 检查与调取账簿资料 :这是最基础的方法。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与纳税情况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询问与约谈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涉税当事人,就涉税事项进行提问并要求说明。约谈则是更具针对性的沟通方式,常用于澄清疑点、获取解释。 现场调查与勘验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对相关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现场查验、拍照、录像,以获取第一手情况。 查询存款账户与资产信息 :经法定程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信息,或查询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信息。 委托鉴定 :对专业性强的会计、评估、技术等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笔迹鉴定等,以获取专业意见作为证据。 协查与情报交换 :通过税务系统内部或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当局之间,就特定案件或信息进行核查与交换,以获取纳税人跨境交易、关联交易等外部证据。 方法运用的法定要求与限制 每种调查方法的运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程序法定 :必须由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等文书。 范围限定 :调查应围绕与核定税款直接相关的事实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和法定范围,不得侵犯与纳税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手段合法 :禁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可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权利保障 :在询问、检查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并为其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方法选择与综合运用策略 税务机关并非随意选择方法,而需根据案情和证明需要: 针对性 :根据待证事实的性质(如收入确认、成本列支、关联交易定价)选择最直接、有效的调查方法。例如,核实成本真实性可能需要现场勘验和检查原始凭证,而核实跨境付款则可能需要情报交换。 互补性 :单一证据往往证明力有限。实践中常多种方法并用,使获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询问获得的陈述与调取的银行流水、合同文书相互对照验证。 顺序性 :通常遵循由表及里、由内到外的顺序。先审查纳税人自行提供的资料(自查),再实施检查、询问,最后在有必要时启动外调、协查或鉴定等更严厉或更专业的方法。 与相关程序原则的关联 证据调查方法的运用,深刻体现并受制于多项程序原则: 职权调查原则 :税务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各种方法查明事实,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 比例原则 :调查方法应与调查目的相称,在能达到调查目的的前提下,应选择对纳税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例如,能通过查询公开信息获取的,不直接检查经营场所。 协力义务的边界 :虽然纳税人负有税收协力义务,有义务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资料,但税务机关的调查方法不能变相将证明责任完全转移给纳税人,自身仍负总的调查职责。 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基础 :后续对证据能力的审查,核心之一就是审查该证据是通过何种调查方法取得的,该方法是否合法合规。 实践意义与发展趋势 规范、高效、合法的证据调查方法是确保税收核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关键。随着经济业态复杂化(如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和交易手段电子化,证据调查方法也在不断发展,如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这对税务机关的调查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也对相关法律规则的完善带来了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