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资源的稀缺性
字数 1390 2025-12-14 00:56:02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资源的稀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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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什么是“论辩资源的稀缺性”
在法律论证中,“论辩资源”指的是论证者(如法官、律师、检察官)在构建、支持或反驳一个法律主张时所能调用的所有依据、材料和工具。这包括成文法条文、先例、法律原则、学说理论、立法资料、社会共识、统计数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修辞技巧等。所谓“稀缺性”,意指在任何一起具体的案件或法律争议中,可供论证者使用的、能够有效支持其主张的资源并非无限,而是存在数量有限、质量不均、获取困难、适用存在竞争或冲突等限制。 -
稀缺性的具体表现与成因
这种稀缺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与证据的有限性:案件事实的查明受制于证据规则、当事人举证能力、技术手段等,并非所有理想证据都能获得。
- 权威性法律渊源的有限性:对特定法律问题,可能缺乏直接、明确的成文法规定,或相关先例稀少、模糊甚至互相矛盾。
- 学说与理论的分歧:法学界对同一问题可能存在多种学说,论证者难以找到唯一、公认的理论支撑。
- 时间与程序约束:诉讼或考试有严格时限,论证者无法无限制地搜寻、整理和呈现所有潜在资源。
- 认知与表达能力的局限:论证者自身的知识储备、逻辑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是有限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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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性对法律论证实践的深刻影响
论辩资源的稀缺性直接塑造了法律论证的实践形态:- 论证策略的核心考量:论证者必须进行“资源分配”决策,决定将主要精力用于挖掘哪个法条、援引哪个先例、采用哪种学说,以实现论证效用的最大化。
- 论证负担与说服责任的关键:资源稀缺性加剧了论证负担。当一方无法提供充分资源支持其主张时,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它也促使法官在裁判时,需说明为何在稀缺甚至冲突的资源中做出特定选择。
- 法律发展与创新的动力之一:在资源稀缺(如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境下,论证者需要创造性地解释现有资源,或引入新的论证资源(如一般法律原则、比较法、社科知识),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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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查要点
在法律职业考试中,对“论辩资源稀缺性”的考查通常内嵌于案例分析、论述题或法律文书写作中,主要考察应试者以下能力:- 资源识别与评估能力:能否在复杂案情中,快速识别出可供使用的核心法律资源(如关键法条、核心先例),并评估其权威性和相关性。
- 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在有限的时间和答题篇幅内,能否优先运用最具说服力、最直接相关的资源来构建论证主线,避免堆砌无关或次要材料。
- 应对资源冲突的能力:当不同法条、先例或原则指向不同结论时(这本身就是一种资源竞争和稀缺的表现),能否运用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等方法,合理地解决冲突,做出有说服力的选择。
- 创造性运用资源的能力:在缺乏明确规定的“疑难案件”情境下,能否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或援引法律原则等方式,克服资源稀缺,完成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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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意义与学习启示
理解“论辩资源的稀缺性”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它揭示了法律论证本质上是一个在约束条件下进行理性选择和决策的过程,而非纯粹的逻辑推演。
- 它要求法律人具备经济思维和策略思维,学会“好钢用在刀刃上”,高效利用有限的智识和制度资源。
- 在备考和执业中,应有意识地训练自己在信息不全、时间压力下快速定位核心争议、检索关键依据、构建有效论证链的能力。这要求不仅掌握实体法知识,更要精通法律检索、法律推理和论证建构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