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关系
字数 1610 2025-12-14 01:11:49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关系

  1. 第一步:明确核心概念——“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当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其义务,但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或者存在法定事由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暂停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这就是履行抗辩权的一种。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虽然其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管理属性,但在双务合同的性质上,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可参照《民法典》的相关原则,但必须结合劳动法的特殊性。

  2. 第二步:引入对比概念——“先履行抗辩权”的一般法理
    先履行抗辩权,源自《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其核心在于“顺序”和“对待”,即后履行一方拒绝的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当履行下的“履行请求”。

  3. 第三步:聚焦劳动合同语境——两者关系辨析(重点)
    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负义务,且通常存在履行顺序。此时,需要辨析“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关系:

    • 本质联系: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在权利行使的法理基础和构成逻辑上,借鉴并包含了先履行抗辩权的核心要素。当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应先履行的义务而未履行时,劳动者暂停提供劳动(即拒绝履行自己后到期的劳动给付义务),在法理上即可视为行使了一种具有先履行抗辩权性质的抗辩。
    • 显著区别: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劳动法领域一个更广义、更具包容性的概念,其抗辩事由不限于“对方未履行在先义务”,还可能包括基于劳动法特殊保护原则产生的其他事由。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等情况下暂停履行,可能不完全符合典型“先履行抗辩”的“顺序+对待给付”要件,但基于劳动安全卫生或合法权益保护,仍可构成合法的履行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是更严谨的合同法概念,严格遵循义务的先后顺序和对待给付性。
  4. 第四步:具体场景举例说明

    • 场景A(符合典型先履行抗辩):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上一自然月的工资(先履行义务未履行),劳动者在催告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次月,劳动者可以暂停提供劳动(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后履行的劳动给付义务),直至工资付清。此场景中,劳动者的抗辩完全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 场景B(超出典型先履行抗辩范围):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这本身可视为一种先履行义务的瑕疵),但劳动者拒绝在危险环境下作业。此时,劳动者的抗辩权基础首先直接源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其权利属性是法定的劳动保护权。虽然也表现为暂停履行劳动义务,但其权利来源和构成要件不完全等同于纯粹的、基于平等主体间“对待给付”关系的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中更宽泛的情形
  5. 第五步:总结与法律适用要点

    • 关系定性:在劳动合同领域,先履行抗辩权是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重要法理基础和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涉及报酬支付、基本条件提供等典型“对待给付”义务的场合。
    • 范围差异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范围大于并包含典型的先履行抗辩权。前者不仅基于合同履行顺序,还可能基于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殊法定权利(如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其目的不仅是保障债权实现,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
    • 行使注意:劳动者行使此类抗辩权(尤其是以用人单位未支付报酬为由暂停提供劳动)时,需注意证据保留(如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证据)、程序适当(如进行必要催告)以及合理性,避免被认定为无故旷工。而用人单位在主张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时,也应首先审查自身是否已履行了法定的、应先履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关系 第一步:明确核心概念——“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当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其义务,但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或者存在法定事由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暂停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这就是履行抗辩权的一种。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虽然其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管理属性,但在双务合同的性质上,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可参照《民法典》的相关原则,但必须结合劳动法的特殊性。 第二步:引入对比概念——“先履行抗辩权”的一般法理 先履行抗辩权,源自《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其核心在于“顺序”和“对待”,即后履行一方拒绝的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当履行下的“履行请求”。 第三步:聚焦劳动合同语境——两者关系辨析(重点) 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负义务,且通常存在履行顺序。此时,需要辨析“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关系: 本质联系 :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在权利行使的法理基础和构成逻辑上, 借鉴并包含了先履行抗辩权的核心要素 。当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应先履行的义务而未履行时,劳动者暂停提供劳动(即拒绝履行自己后到期的劳动给付义务),在法理上即可视为行使了一种具有先履行抗辩权性质的抗辩。 显著区别 :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劳动法领域一个 更广义、更具包容性的概念 ,其抗辩事由不限于“对方未履行在先义务”,还可能包括基于劳动法特殊保护原则产生的其他事由。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等情况下暂停履行,可能不完全符合典型“先履行抗辩”的“顺序+对待给付”要件,但基于劳动安全卫生或合法权益保护,仍可构成合法的履行抗辩。而先履行抗辩权是更严谨的合同法概念,严格遵循义务的先后顺序和对待给付性。 第四步:具体场景举例说明 场景A(符合典型先履行抗辩) :用人单位 未按时足额支付 上一自然月的工资(先履行义务未履行),劳动者在催告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次月,劳动者可以 暂停提供劳动 (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后履行的劳动给付义务),直至工资付清。此场景中,劳动者的抗辩 完全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 场景B(超出典型先履行抗辩范围) :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这本身可视为一种先履行义务的瑕疵),但劳动者拒绝在危险环境下作业。此时,劳动者的抗辩权基础首先直接源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其权利属性是法定的劳动保护权。虽然也表现为暂停履行劳动义务,但其权利来源和构成要件 不完全等同于 纯粹的、基于平等主体间“对待给付”关系的先履行抗辩权,属于 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中更宽泛的情形 。 第五步:总结与法律适用要点 关系定性 :在劳动合同领域, 先履行抗辩权是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重要法理基础和组成部分 ,尤其是在涉及报酬支付、基本条件提供等典型“对待给付”义务的场合。 范围差异 : 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范围大于并包含典型的先履行抗辩权 。前者不仅基于合同履行顺序,还可能基于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殊法定权利(如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其目的不仅是保障债权实现,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 行使注意 :劳动者行使此类抗辩权(尤其是以用人单位未支付报酬为由暂停提供劳动)时,需注意 证据保留 (如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证据)、 程序适当 (如进行必要催告)以及 合理性 ,避免被认定为无故旷工。而用人单位在主张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时,也应首先审查自身是否已履行了法定的、应先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