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无效争议
字数 1632 2025-12-14 01:22:15
劳动合同的无效争议
劳动合同的无效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产生分歧,并寻求法律途径予以确认和处理的纠纷。理解此争议,需从基础概念、认定情形、法律后果及处理程序四个层面循序渐进掌握。
第一步:理解“劳动合同无效”的核心概念
“无效”在此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并非指合同一方违约,而是指合同本身因缺乏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法律上,这份合同被视为从未存在过。这与“劳动合同解除”有本质区别,解除是针对一份原本有效的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无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本身是否合法成立”。
第二步:掌握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之一,这也是仲裁或法院审查的核心依据: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
- 欺诈:如用人单位虚假承诺高薪、职位、工作内容;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证书等。
- 胁迫:以对劳动者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 乘人之危:利用对方处于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即合同条款本身违法。例如,约定“工伤自负”、“不缴纳社会保险”、“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等,这类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这是指合同订立的主体、内容或程序本身违法。常见情形包括:
- 主体不合法:如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如无营业执照);劳动者未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 内容不合法:如约定从事非法活动(如传销、制假贩假)。
- 程序严重违法:但需注意,一般性的程序瑕疵(如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不直接导致无效,而是引发二倍工资等责任。
- 这是指合同订立的主体、内容或程序本身违法。常见情形包括:
第三步:明晰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这是处理争议的关键。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但已付出的劳动无法返还,因此法律设定了特殊的处理规则:
- 劳动报酬请求权: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
- 赔偿请求权:因无效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争议处理的难点和核心。例如:
- 因用人单位过错(如欺诈招聘)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因此离职并遭受工资损失、求职费用等,可主张赔偿。
- 因劳动者过错(如欺诈入职)导致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培训费用损失、工作延误损失等,用人单位可主张赔偿。
- 其他法定权益:合同无效不影响劳动者基于事实劳动关系所应享有的其他法定权利,如因工受伤的工伤待遇。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存在用工事实,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部分无效的处理:如果只是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且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例如,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无效,但关于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约定仍可能有效。
第四步:了解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争议处理程序
- 确认主体:劳动合同的无效,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自行声称无效或用人单位单方宣布无效,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 处理途径:遵循“仲裁前置”原则。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一并提出关于劳动报酬、赔偿金等诉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例如,劳动者主张受欺诈,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虚假招聘广告、沟通记录等证据。
- 时效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通常是知道合同存在无效情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