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惩罚性裁决”与“补偿性裁决”的区分与适用)
字数 1795 2025-12-14 04:01:02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惩罚性裁决”与“补偿性裁决”的区分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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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引入
- “补偿性裁决”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最核心的裁决类型。其根本目的在于“填补损失”,即通过裁决违约方或责任方向守约方或受损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形式的救济,使其在经济上恢复到“如同合同被恰当履行”或“如同侵权行为未发生”时应有的状态。其计算基础是受害方所遭受的实际、可证明的损失。
- “惩罚性裁决”则超越了填补损失的范围。其主要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即通过裁决责任人支付远超受害方实际损失的金额,惩罚其恶劣的、具有可谴责性的不当行为(如恶意、欺诈、滥用权利等),并威慑其本人及他人未来不再从事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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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的关键标准与法律原则
- 目的与功能:补偿性裁决的核心是“恢复原状”和“等价补偿”,遵循“填平原则”。惩罚性裁决的核心是“制裁”和“预防”,具有公法上的惩罚和威慑色彩。
- 与损失的关联性:补偿性裁决的金额必须与经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等)存在直接、合理的因果关系。惩罚性裁决的金额虽然可能以补偿性金额为计算基数,但其最终数额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严重性、行为人的财产状况、需达到的威慑效果等因素,与实际损失无严格的等比关系。
- 法律授权与可仲裁性:这是最关键的区别。在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部分普通法系法域,惩罚性裁决通常被认为具有“刑罚”性质,原则上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专有权力,除非法律明文授权,仲裁庭无权作出。因此,仲裁庭是否有权作出惩罚性裁决,首先取决于仲裁程序所适用的仲裁法以及裁决执行地法的明确规定。而补偿性裁决是仲裁庭固有的、不言自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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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审查与适用步骤
- 第一步:审查准据法与仲裁协议
仲裁庭首先需确定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通常为仲裁地法)以及解决实体争议的准据法(合同准据法或侵权准据法),并仔细审查仲裁协议的措辞。需查明相关法律是否明确允许或禁止仲裁庭判处惩罚性赔偿。同时,仲裁协议中是否包含宽泛的救济授权条款(如“任何可获得的救济”),也可能成为解释空间。 - 第二步:区分行为性质与当事人请求
仲裁庭需审查被指控的行为性质。如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明确主张“惩罚性赔偿”或“惩戒性赔偿”,仲裁庭必须首先对其管辖权(是否有权裁决)进行认定。如果请求仅为“损害赔偿”,仲裁庭在审理中需判断该请求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还是可能包含了惩罚性意图。 - 第三步:补偿性损失的先行计算与确定
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均应首先详细计算并确定受害方的补偿性损失。这是裁决的基石。即使最终考虑支持惩罚性因素,也必须将补偿性部分清晰、独立地列明。 - 第四步:决定是否及如何适用惩罚性因素
如果经第一步审查,仲裁庭认为自己有权考虑惩罚性裁决,则需进行严格论证:
a. 行为标准:责任人是否存在恶意、欺诈、故意、鲁莽漠视他人权利等极端不当行为。
b. 必要性审查:补偿性赔偿是否不足以制裁该行为、不足以威慑未来类似行为。
c. 比例原则:拟判处的惩罚性金额与已确定的补偿性金额、行为的不当程度、行为人的财力等是否成合理比例,避免显失公平。 - 第五步:裁决书中的明确说理与区分记载
在裁决书的事实认定、法律推理和裁决主文部分,仲裁庭必须:
a. 清晰说明其关于是否有权作出惩罚性裁决的法律认定。
b. 明确区分补偿性赔偿部分和惩罚性赔偿部分(如支持)的计算依据、法律理由和具体数额。
c. 对惩罚性部分,必须详细阐述所依据的事实(行为恶性)和法律原则,论证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 第一步:审查准据法与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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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阶段的特殊风险
- 包含惩罚性裁决的仲裁裁决,尤其是国际仲裁裁决,在跨境承认与执行时面临更高审查风险。执行地法院可能以该惩罚性裁决违反执行地公共政策(如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为该国法律所承认,或被认为侵犯司法主权)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全部或部分(通常仅拒绝执行惩罚性部分)。
- 因此,仲裁庭在决定作出此类裁决时,对裁决未来可能被申请执行的法域的法律立场应有前瞻性评估。
核心要点总结:补偿性裁决是仲裁庭权力的核心和基础,旨在填平损失;惩罚性裁决是例外和特殊情形,其可适用性严格受制于准据法的明确授权,其作出需以极端不当行为为前提,并遵循严格的论证和比例原则,且在承认执行阶段存在因公共政策被挑战的风险。仲裁庭必须在裁决书中对二者进行泾渭分明的处理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