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行政追偿
字数 1730 2025-12-14 05:04:19

行政法上的行政追偿

第一步:概念与内涵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已由该行政机关先行履行了行政赔偿义务后,该行政机关依法向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进行内部追索,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国家(由行政机关代表)与具体责任人之间内部法律责任的最终划分,目的是惩戒和督促公务人员依法审慎行使职权,同时弥补国家财政因赔偿而遭受的损失。

第二步:法律性质与理论基础

  1. 性质:行政追偿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者之间,不同于行政机关与外部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如行政赔偿关系)。它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惩戒与财务结算机制。
  2. 理论基础
    • 自己责任原则:任何人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表明其违背了职务要求的审慎义务,理应对其个人过错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国家赔偿补充原则:行政赔偿制度首先保障了受害人能及时从国家处获得救济。追偿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内部追索实现责任追究的最终落实,防止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而由国家财政完全“买单”,体现公平。
    • 职务保障与责任平衡:追偿制度的设置需平衡保护公务员积极履职与督促其依法审慎用权之间的关系。因此,追偿通常以公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避免因过于严苛而抑制正常履职。

第三步:构成要件
行政追偿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前提要件:存在一个已经成立的、且已由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履行完毕的行政赔偿案件。即损害已经发生、赔偿已经支付。
  2. 主体要件:追偿人是履行了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即赔偿义务机关)。被追偿人则是该机关中对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
  3. 行为要件:引起赔偿的职务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或不当。这通常需经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程序等途径予以确认。
  4. 主观要件(核心要件):实施该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被追偿人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相对人权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违反了职务上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其疏忽或轻率达到了“显然欠缺应有注意”的程度,即普通人都能预见和避免,而行为人却未能避免。
      仅有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通常不引起追偿。

第四步:法律程序与限度

  1. 程序启动: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在实践中也常被认为是应履行的管理职责)依法启动追偿程序。
  2. 决定作出:追偿通常由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内部行政决定的方式作出。决定前应听取被追偿人的陈述和申辩,查明其过错程度。
  3. 追偿金额:并非必然是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追偿部分或全部金额:
    • 被追偿人的过错性质(故意或重大过失)及程度。
    • 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 被追偿人的收入水平与实际偿还能力。
    • 其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
  4. 救济途径:被追偿的公务人员对追偿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属内部法律关系),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等规定,向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或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步:制度功能与意义

  1. 惩戒与教育功能:通过对有过错人员的追偿,使其为其行为付出经济代价,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促使其依法行政。
  2. 预防功能:潜在的追偿风险有助于督促所有公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审慎行使权力,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政的发生。
  3. 公平分担功能:在国家代表全体纳税人承担了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后,通过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实现损害成本在国家和责任人之间的公平分担,防止公共财政成为个人过错的“避风港”。
  4. 补充国家财政:追偿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因赔偿造成的财政支出。

总结: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制度的延伸和深化,是行政法律责任体系内部化、精细化的重要环节。它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国家财政利益、督促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三者之间构建了平衡机制,是现代行政法治中权责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理解这一制度,有助于把握行政法上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相衔接的完整逻辑链条。

行政法上的行政追偿 第一步:概念与内涵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已由该行政机关先行履行了行政赔偿义务后,该行政机关依法向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进行内部追索,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国家(由行政机关代表)与具体责任人之间内部法律责任的最终划分,目的是惩戒和督促公务人员依法审慎行使职权,同时弥补国家财政因赔偿而遭受的损失。 第二步:法律性质与理论基础 性质 :行政追偿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者之间,不同于行政机关与外部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如行政赔偿关系)。它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惩戒与财务结算机制。 理论基础 : 自己责任原则 :任何人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表明其违背了职务要求的审慎义务,理应对其个人过错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赔偿补充原则 :行政赔偿制度首先保障了受害人能及时从国家处获得救济。追偿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内部追索实现责任追究的最终落实,防止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而由国家财政完全“买单”,体现公平。 职务保障与责任平衡 :追偿制度的设置需平衡保护公务员积极履职与督促其依法审慎用权之间的关系。因此,追偿通常以公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避免因过于严苛而抑制正常履职。 第三步:构成要件 行政追偿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前提要件 :存在一个已经成立的、且已由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履行完毕的行政赔偿案件。即损害已经发生、赔偿已经支付。 主体要件 :追偿人是履行了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即赔偿义务机关)。被追偿人则是该机关中对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 行为要件 :引起赔偿的职务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或不当。这通常需经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程序等途径予以确认。 主观要件(核心要件) :实施该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被追偿人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相对人权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重大过失 :指行为人违反了职务上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其疏忽或轻率达到了“显然欠缺应有注意”的程度,即普通人都能预见和避免,而行为人却未能避免。 仅有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通常不引起追偿。 第四步:法律程序与限度 程序启动 :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在实践中也常被认为是应履行的管理职责)依法启动追偿程序。 决定作出 :追偿通常由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内部行政决定的方式作出。决定前应听取被追偿人的陈述和申辩,查明其过错程度。 追偿金额 :并非必然是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追偿部分或全部金额: 被追偿人的过错性质(故意或重大过失)及程度。 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被追偿人的收入水平与实际偿还能力。 其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 救济途径 :被追偿的公务人员对追偿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属内部法律关系),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等规定,向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或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步:制度功能与意义 惩戒与教育功能 :通过对有过错人员的追偿,使其为其行为付出经济代价,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促使其依法行政。 预防功能 :潜在的追偿风险有助于督促所有公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审慎行使权力,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政的发生。 公平分担功能 :在国家代表全体纳税人承担了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后,通过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实现损害成本在国家和责任人之间的公平分担,防止公共财政成为个人过错的“避风港”。 补充国家财政 :追偿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因赔偿造成的财政支出。 总结 :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制度的延伸和深化,是行政法律责任体系内部化、精细化的重要环节。它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国家财政利益、督促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三者之间构建了平衡机制,是现代行政法治中权责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理解这一制度,有助于把握行政法上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相衔接的完整逻辑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