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转售或购买替代货物救济
字数 1680 2025-12-14 07:10:1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转售或购买替代货物救济

第一步:理解救济措施的基本概念与定位

  1.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框架下,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受损害方)有权寻求法律规定的补救办法,这些办法统称为“救济措施”。
  2. 救济措施旨在将受损害方置于“如果合同被履行,其本应处的经济地位”。对于买方而言,当卖方不交货或交货严重不符合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的一项重要且强有力的救济手段,便是“转售货物”或“购买替代货物”。

第二步:明确适用该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

  1. 存在卖方根本违约:这是启动此项救济的核心前提。根据CISG第25条,根本违约是指违约“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约方无法预见此后果。常见情形包括卖方完全不交货、迟延交货经催告仍不履行、或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
  2. 买方已宣告合同无效:买方必须根据CISG第49条或第64条(视哪方宣告)的规定,有效地向卖方发出通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此项救济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紧密相连。
  3. 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行使:CISG第7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是防止买方滥用权利、不当扩大损失的关键限制。

第三步:具体剖析“购买替代货物”(针对买方)

  1. 定义:指卖方不交货或交货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后,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与合同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用以替代本应从卖方获得的货物。
  2. 行使要件
    • 时间要求(“合理时间内”):必须“在宣告合同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购买。合理与否需结合市场状况、货物性质、替代货物的可得性等因素具体判断,目的是防止买方在市场价格波动中投机,坐等不利卖方。
    • 方式要求(“以合理方式”):买方应以通行的商业方式、本着诚信原则进行采购。例如,通过公开市场、询价比较等方式,而不能故意以异常高价购买。
  3. 法律效果(损害赔偿计算):一旦买方以合理方式购买了替代货物,他便可以根据CISG第75条,向卖方主张损害赔偿。赔偿额为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再加上依据CISG第74条可索赔的任何进一步损害赔偿(如额外运费、手续费等),但须减去因卖方违约而使买方节省的费用。
    • 公式示意:损害赔偿额 = (替代货物购买价 - 合同原价) + 其他可证实的损失 - 因违约节省的费用。

第四步:具体剖析“转售货物”(针对卖方,但原理对称)

  1. 定义:指买方不支付价款或不受领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卖方宣告合同无效后,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本应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转售给第三方。
  2. 行使要件:与“购买替代货物”对称,同样要求“在宣告合同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且“以合理方式”进行。
  3. 法律效果(损害赔偿计算):卖方根据CISG第75条主张损害赔偿。赔偿额为合同价格与转售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再加上依据CISG第74条可索赔的任何进一步损害赔偿(如仓储费、再销售佣金等),再减去因买方违约而使卖方节省的费用。
    • 公式示意:损害赔偿额 = (合同原价 - 货物转售价) + 其他可证实的损失 - 因违约节省的费用。

第五步:此项救济与其他救济措施的关系及限制

  1. 与损害赔偿一般规则(CISG第74条)的关系:第75条是第74条“损害赔偿额等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额”这一原则的具体化计算方式之一。一旦适用第75条,其计算出的差额即被推定为受损害方的主要损失,无需再证明该损失的具体数额。
  2. 与“时价”差额救济(CISG第76条)的替代关系:如果受损害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没有进行实际的转售或购买替代物,或者其转售/购买行为不符合“合理”要求,则不能适用第75条。此时,受损害方可转而依据CISG第76条,主张以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害赔偿。
  3. 减损义务的限制:受损害方在整个过程中,必须遵守CISG第77条的“减损义务”,即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因违约引起的损失,否则违约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本可减轻的损失部分。不合理的延迟转售或购买,可能导致违反此项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转售或购买替代货物救济 第一步:理解救济措施的基本概念与定位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框架下,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受损害方)有权寻求法律规定的补救办法,这些办法统称为“救济措施”。 救济措施旨在将受损害方置于“如果合同被履行,其本应处的经济地位”。对于买方而言,当卖方不交货或交货严重不符合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的一项重要且强有力的救济手段,便是“转售货物”或“购买替代货物”。 第二步:明确适用该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 存在卖方根本违约 :这是启动此项救济的核心前提。根据CISG第25条,根本违约是指违约“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约方无法预见此后果。常见情形包括卖方完全不交货、迟延交货经催告仍不履行、或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 买方已宣告合同无效 :买方必须根据CISG第49条或第64条(视哪方宣告)的规定,有效地向卖方发出通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此项救济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紧密相连。 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行使 :CISG第7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是防止买方滥用权利、不当扩大损失的关键限制。 第三步:具体剖析“购买替代货物”(针对买方) 定义 :指卖方不交货或交货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后,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与合同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用以替代本应从卖方获得的货物。 行使要件 : 时间要求(“合理时间内”) :必须“在宣告合同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购买。合理与否需结合市场状况、货物性质、替代货物的可得性等因素具体判断,目的是防止买方在市场价格波动中投机,坐等不利卖方。 方式要求(“以合理方式”) :买方应以通行的商业方式、本着诚信原则进行采购。例如,通过公开市场、询价比较等方式,而不能故意以异常高价购买。 法律效果(损害赔偿计算) :一旦买方以合理方式购买了替代货物,他便可以根据CISG第75条,向卖方主张损害赔偿。赔偿额为 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再加上依据CISG第74条可索赔的任何进一步损害赔偿(如额外运费、手续费等),但须减去因卖方违约而使买方节省的费用。 公式示意 :损害赔偿额 = (替代货物购买价 - 合同原价) + 其他可证实的损失 - 因违约节省的费用。 第四步:具体剖析“转售货物”(针对卖方,但原理对称) 定义 :指买方不支付价款或不受领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卖方宣告合同无效后,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本应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转售给第三方。 行使要件 :与“购买替代货物”对称,同样要求“在宣告合同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且“以合理方式”进行。 法律效果(损害赔偿计算) :卖方根据CISG第75条主张损害赔偿。赔偿额为 合同价格与转售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再加上依据CISG第74条可索赔的任何进一步损害赔偿(如仓储费、再销售佣金等),再减去因买方违约而使卖方节省的费用。 公式示意 :损害赔偿额 = (合同原价 - 货物转售价) + 其他可证实的损失 - 因违约节省的费用。 第五步:此项救济与其他救济措施的关系及限制 与损害赔偿一般规则(CISG第74条)的关系 :第75条是第74条“损害赔偿额等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额”这一原则的具体化计算方式之一。一旦适用第75条,其计算出的差额即被推定为受损害方的主要损失,无需再证明该损失的具体数额。 与“时价”差额救济(CISG第76条)的替代关系 :如果受损害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没有进行实际的转售或购买替代物,或者其转售/购买行为不符合“合理”要求,则不能适用第75条。此时,受损害方可转而依据CISG第76条,主张以 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来计算损害赔偿。 减损义务的限制 :受损害方在整个过程中,必须遵守CISG第77条的“减损义务”,即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因违约引起的损失,否则违约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本可减轻的损失部分。不合理的延迟转售或购买,可能导致违反此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