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实践论辩
字数 1547 2025-12-14 07:57:42
法律论证的实践论辩
第一步:基础概念澄清
“法律论证的实践论辩”是法律论证理论的一个核心分支。它特指将法律论证视为一种发生在特定社会、制度和程序背景下的实际论辩活动,而不仅仅是逻辑推导或文本解释。其核心在于“实践”二字,强调论证是法律人在具体案件(如法庭辩论、学术讨论、立法审议)中,为了说服特定听众(如法官、对方律师、公众)并解决实际争议,而进行的动态、交互的言语行为。这与单纯关注论证结构形式正确性的“逻辑学进路”和主要关注论证内容说服效果的“修辞学进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更侧重于论辩发生的规则、程序和社会实践语境。
第二步:核心理论基础——语用论辩术
该领域的理论基石主要源自荷兰学者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发展的“语用论辩术”。该理论将论辩视为一种批判性讨论,旨在通过语言使用(语用)来解决意见分歧。其核心模型包括:
- 理想模型:设定了一系列进行理性批判性讨论所应遵循的“论辩规则”,例如:双方不得阻碍对方提出论点或质疑;攻击论点时必须针对对方实际提出的内容;论点辩护必须基于公认的出发点等。违反这些规则即构成“谬误”。
- 讨论阶段:将论辩过程分为冲突、开始、论辩和结论四个阶段,分析每个阶段的言语行为特征。
在法律语境中,这一理论被改造和应用,用以分析和评估司法辩论、法律对话是否合理、公正,是否有效消除了关于法律主张的分歧。
第三步:法律实践论辩的核心特征
在法律领域,实践论辩具有其独特性:
- 制度性约束:论辩发生在法庭、立法机关等特定制度框架内,受程序法(如诉讼法、立法法)和职业伦理的严格规制。例如,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发言顺序等都是必须遵守的论辩规则。
- 听众特定性:法律论证的最终说服对象往往是特定的(如合议庭法官、陪审团),其价值观念、专业知识背景直接影响论辩策略的选择。
- 论辩负担的分配:法律程序明确分配了论辩的负担。例如,刑事诉讼中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这构成了实践论辩的起点和框架。
- 共识与权威前提的运用:法律论辩并非从零开始,它建立在大量公认的“共识”之上,如制定法的有效性、先例的权威性、不容置疑的事实认定(如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等。这些构成了论辩的固定出发点。
- 目的导向性: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具体法律纠纷、形成有约束力的决定(如判决、裁决),而非追求抽象的真理。
第四步:关键分析维度与应用
分析一个法律实践论辩,通常关注以下维度:
- 论辩程序:论辩是否遵循了公平、公正的程序规则?各方是否有平等的陈述和质疑机会?这关乎“程序正义”。
- 论辩策略:论辩者如何组合运用逻辑、修辞和论题学方法?如何建构事实、解释法律、运用先例?如何预测并回应对手的反驳?
- 谬误识别:论辩中是否出现了法律语境下的特定谬误?如“诉诸无关情感”、“人身攻击”、“偷换概念”或“对法律条款的断章取义”等。
- 裁决的论辩合理性:法官的裁判文书本身可被视为对诉讼论辩的总结和回应。实践论辩理论要求裁决必须正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重要论点和证据,展示其主张为何被采纳或驳回,从而使裁决本身成为一个经得起理性检验的论辩结果。
第五步:意义与当代发展
“法律论证的实践论辩”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 深化对司法过程的理解:它将司法视为一个理性对话和说服的过程,而不仅仅是权力运作,有助于提升司法透明度和裁判的可接受性。
- 指导法律实践:为律师的法庭辩论、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官的庭审驾驭和裁判说理提供了系统的分析工具和理性标准。
- 促进法学教育:训练法科学生掌握批判性思维、论辩构造与评估的实际技能。
当代发展体现在与人工智能(如自动论辩挖掘、法律聊天机器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跨文化法律论辩等领域的结合,不断探索新语境下法律实践论辩的形态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