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行政监督”
字数 1616 2025-12-14 08:45:15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行政监督”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含义
“环境行政监督”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指法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环境行政命令、决定以及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检查、督促并依法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其本质是环境行政管理权中的监督权能,是保障环境法律、政策、标准落到实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性质特征

  1. 法律依据: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确立了统一监管与分工负责的体制)、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现场检查权)等条款,并具体体现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中。
  2. 性质特征
    • 行政性:由政府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发起和行使。
    • 强制性: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相对人有接受和配合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 日常性与专项性结合:既包括日常的例行检查,也包括针对特定区域、行业或问题的专项监督检查。
    • 预防与纠正并重:既通过监督预防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也通过监督发现和纠正已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三步:监督主体与对象

  1. 监督主体
    • 核心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其他负有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2. 监督对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主体。

第四步:主要内容与主要方式
环境行政监督是一个动态过程,主要内容和方式紧密相连:

  1. 主要监督内容
    • 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 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 污染物排放情况与环境监测情况。
    •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管理、处置情况。
    • 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履行情况。
    •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准备情况。
    • 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
  2. 主要监督方式
    • 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采样、监测、勘察、查阅或复制资料,是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
    • 书面检查:要求相对人定期或按要求提交环境管理报告、监测数据、台账记录等材料进行审核。
    • 自动监测监控:通过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技术手段进行远程、实时监督。
    • 监督性监测: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计划对被监督单位的排污口及周边环境进行采样分析。
    • 专项执法行动:针对特定时期、区域或行业问题集中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五步:监督程序与后续处理

  1. 基本程序:通常包括制定计划、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制作笔录、告知结果等步骤,要求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2. 后续处理
    • 发现违法行为:监督机关将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并可能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如罚款、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行政强制(如代履行)等决定。
    • 未发现违法行为:检查记录归档,相关信息可能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 发现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步:制度意义与关联制度

  1. 制度意义:环境行政监督是连接环境立法与守法、执法的桥梁,是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监管” 职权得以实现的主要抓手。它对于督促企业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预防环境风险、保障环境质量标准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重要关联制度
    • 是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和基础。
    • 其发现的问题可为环境行政约谈环境行政命令区域限批等措施提供依据。
    • 其收集的信息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来源,并为环境行政决策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提供数据支撑。
    • 公众参与原则相结合,公民、组织的环境行政举报是启动监督的重要线索来源。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行政监督”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含义 “环境行政监督”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指法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环境行政命令、决定以及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检查、督促并依法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其本质是环境行政管理权中的监督权能,是保障环境法律、政策、标准落到实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性质特征 法律依据 :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确立了统一监管与分工负责的体制)、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现场检查权)等条款,并具体体现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中。 性质特征 : 行政性 :由政府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发起和行使。 强制性 :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相对人有接受和配合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日常性与专项性结合 :既包括日常的例行检查,也包括针对特定区域、行业或问题的专项监督检查。 预防与纠正并重 :既通过监督预防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也通过监督发现和纠正已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三步:监督主体与对象 监督主体 : 核心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其他负有职责的部门 :依照相关法律,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监督对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主体。 第四步:主要内容与主要方式 环境行政监督是一个动态过程,主要内容和方式紧密相连: 主要监督内容 : 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污染物排放情况与环境监测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管理、处置情况。 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履行情况。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准备情况。 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 主要监督方式 : 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采样、监测、勘察、查阅或复制资料,是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 书面检查 :要求相对人定期或按要求提交环境管理报告、监测数据、台账记录等材料进行审核。 自动监测监控 :通过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技术手段进行远程、实时监督。 监督性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计划对被监督单位的排污口及周边环境进行采样分析。 专项执法行动 :针对特定时期、区域或行业问题集中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五步:监督程序与后续处理 基本程序 :通常包括制定计划、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制作笔录、告知结果等步骤,要求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后续处理 : 发现违法行为 :监督机关将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并可能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如罚款、 按日连续处罚 、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等)、行政强制(如 代履行 )等决定。 未发现违法行为 :检查记录归档,相关信息可能纳入 环境信用评价 体系。 发现涉嫌犯罪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步:制度意义与关联制度 制度意义 :环境行政监督是连接环境立法与守法、执法的桥梁,是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监管” 职权得以实现的主要抓手。它对于督促企业落实 污染者负担原则 、预防环境风险、保障 环境质量标准 和 总量控制制度 的实施、维护 公众环境权益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重要关联制度 : 是实施 环境行政处罚 、 环境行政强制措施 的前提和基础。 其发现的问题可为 环境行政约谈 、 环境行政命令 、 区域限批 等措施提供依据。 其收集的信息是 环境信息公开 的重要来源,并为 环境行政决策 、 环境功能区划 调整提供数据支撑。 与 公众参与原则 相结合,公民、组织的 环境行政举报 是启动监督的重要线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