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启动程序
字数 1498 2025-12-14 09:16:52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启动程序

  1. 基本概念与触发条件

    • 听证笔录补正启动程序,指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结束后,当发现已制作的听证笔录存在笔误、遗漏关键事实或陈述、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等特定瑕疵时,依法定方式启动对其进行修正、补充或更正的步骤和规则。它是确保听证笔录客观、真实、完整反映听证过程的核心保障环节。
    • 核心触发条件是存在“瑕疵”。这通常包括:记录的文字、数字等存在明显错漏(笔误);未记录听证参加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的重要陈述、质证意见或申辩理由;对关键证据的出示、质证情况记录不全或失实;遗漏听证参加人的签名或盖章等。仅有观点分歧或无实质影响的表述差异,不构成启动补正程序的瑕疵。
  2. 启动主体与提出时限

    • 启动主体主要包括两类:
      •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他们最了解自身陈述是否被准确记录,是启动补正程序的主要发起者。
      • 听证机关(或记录人员):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复核笔录时自行发现瑕疵,也可主动启动补正程序。
    • 提出时限:法律通常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听证参加人请求补正的,一般应在听证会结束前当场提出;当场未发现或无法提出的,可在听证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如3日或5个工作日内) 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听证机关可不予受理,除非能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听证机关自行发现的,不受此时限约束,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处理。
  3. 启动方式与初步审查

    • 启动方式
      • 口头提出:通常在听证会结束前当场提出,由记录员在笔录中注明。
      • 书面申请:听证会结束后提出的,应提交书面补正申请,说明需要补正的具体位置、内容、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或线索(如自己持有的记录、录音等)。
    • 初步审查:听证机关收到补正启动请求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适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指出的瑕疵是否属于可补正范围、理由是否初步成立。对于明显不属于补正范围(如要求改变事实认定或结论)或已过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当场或书面告知不予启动补正程序并说明理由。
  4. 核实与决定程序

    • 核实:对于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成立的补正请求,听证机关应进行核实。核实方式包括:
      • 调取听证会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核对。
      • 征求其他听证参加人(特别是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 询问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或其他在场工作人员。
    • 决定:根据核实结果,听证机关作出是否予以补正的决定。
      • 决定予以补正的,应明确补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直接在原笔录上修正、添加附页说明等)。
      • 决定不予补正的,应向提出人书面说明理由。
    • 形式要求:无论补正与否,相关决定、补正内容及核实过程均应有书面记录并入卷备查。
  5. 补正执行与效力确认

    • 补正执行:决定补正的,由听证机关组织完成补正操作。补正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并注明补正原因、日期,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签名或盖章。若补正内容涉及实质性陈述,应尽可能通知相关听证参加人知悉。
    • 效力确认:补正完成后的听证笔录,其法律效力覆盖整个听证过程。补正部分与原记录正确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共同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依据。后续的异议、复核、乃至行政诉讼中,均以补正后的最终笔录为准。
  6. 程序意义与救济

    • 程序意义:该程序是“案卷排他性原则”在听证环节的具体体现,保障了听证参加人的程序性权利(陈述、申辩权),确保了行政决定的依据(听证笔录)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一环。
    • 权利救济:如果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启动补正程序,或补正决定不公正,可以在后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将此作为程序违法的事由之一提出,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审查。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启动程序 基本概念与触发条件 听证笔录补正启动程序 ,指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结束后,当发现已制作的听证笔录存在 笔误、遗漏关键事实或陈述、记录不准确、不完整 等特定瑕疵时,依法定方式启动对其进行修正、补充或更正的步骤和规则。它是确保听证笔录客观、真实、完整反映听证过程的核心保障环节。 核心触发条件 是存在“瑕疵”。这通常包括:记录的文字、数字等存在明显错漏(笔误);未记录听证参加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的重要陈述、质证意见或申辩理由;对关键证据的出示、质证情况记录不全或失实;遗漏听证参加人的签名或盖章等。仅有观点分歧或无实质影响的表述差异,不构成启动补正程序的瑕疵。 启动主体与提出时限 启动主体 主要包括两类: 听证参加人 :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他们最了解自身陈述是否被准确记录,是启动补正程序的主要发起者。 听证机关(或记录人员)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复核笔录时自行发现瑕疵,也可主动启动补正程序。 提出时限 :法律通常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听证参加人请求补正的,一般应在 听证会结束前当场提出 ;当场未发现或无法提出的,可在 听证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如3日或5个工作日内) 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听证机关可不予受理,除非能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听证机关自行发现的,不受此时限约束,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处理。 启动方式与初步审查 启动方式 : 口头提出 :通常在听证会结束前当场提出,由记录员在笔录中注明。 书面申请 :听证会结束后提出的,应提交书面补正申请,说明需要补正的具体位置、内容、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或线索(如自己持有的记录、录音等)。 初步审查 :听证机关收到补正启动请求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适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指出的瑕疵是否属于可补正范围、理由是否初步成立。对于明显不属于补正范围(如要求改变事实认定或结论)或已过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当场或书面告知不予启动补正程序并说明理由。 核实与决定程序 核实 :对于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成立的补正请求,听证机关应进行核实。核实方式包括: 调取听证会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核对。 征求其他听证参加人(特别是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询问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或其他在场工作人员。 决定 :根据核实结果,听证机关作出是否予以补正的决定。 决定予以补正的,应明确补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直接在原笔录上修正、添加附页说明等)。 决定不予补正的,应向提出人书面说明理由。 形式要求 :无论补正与否,相关决定、补正内容及核实过程均应有书面记录并入卷备查。 补正执行与效力确认 补正执行 :决定补正的,由听证机关组织完成补正操作。补正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并注明补正原因、日期,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签名或盖章。若补正内容涉及实质性陈述,应尽可能通知相关听证参加人知悉。 效力确认 :补正完成后的听证笔录,其法律效力覆盖整个听证过程。 补正部分与原记录正确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共同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依据。后续的异议、复核、乃至行政诉讼中,均以补正后的最终笔录为准。 程序意义与救济 程序意义 :该程序是“案卷排他性原则”在听证环节的具体体现,保障了听证参加人的程序性权利(陈述、申辩权),确保了行政决定的依据(听证笔录)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一环。 权利救济 :如果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启动补正程序,或补正决定不公正,可以在后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将此作为程序违法的事由之一提出,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