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卖方义务(Seller’s Obligations)
字数 1894 2025-12-14 09:27:2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卖方义务(Seller’s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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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词条定位与核心框架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合同履行体系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您已了解买方义务,现在聚焦于卖方义务。这是CISG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二章的核心内容,构成了卖方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下最基本、最核心的法律负担。其义务体系主要围绕两大支柱展开:交付货物 与移交单据,以及保证货物相符 与权利无瑕疵。所有后续的违约、救济、风险转移等问题,均建立在对这些义务的界定和违反之上。 -
第二步:第一核心义务——交付货物与移交单证(CISG第30、31、33、34条)
- 交付义务的内涵: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转移货物的占有给买方。这不仅指物理上的移交,还意味着使买方能够实际控制货物。
- 交付地点:
- 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地点(如指定港口、仓库),则在该地点交付。
- 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卖方需负责安排运输),则卖方需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即完成“象征性交付”。
- 若不涉及运输,且合同标的为特定物或特定化货物,且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货物在某一地点,则在该地点交付。
- 其他情况下,在卖方营业地交付。
- 交付时间:
- 按合同约定日期。
- 若约定了一段期间(如“第二季度”),则在该期间内任何时间交付均可,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具体时间。
- 其他情况下,应在合同订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付。
- 移交单证:卖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所有与货物有关的单证(如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这是买方办理报关、提货、转售所必需的,其重要性不亚于货物本身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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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第二核心义务——货物相符与权利无瑕疵担保(CISG第35、41、42条)
这是卖方义务的另一支柱,确保买方获得其有权期待获得的货物。- 货物相符担保:
- 数量、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 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货物存在特定瑕疵,否则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 适用于特定目的: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货物的特定用途,则货物应适用于该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或没有理由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
- 凭样品或样式: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 按照通用方式包装: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无通用方式,则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 权利无瑕疵担保:
- 所有权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对所售货物拥有完整、无争议的所有权,并能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 知识产权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买卖双方预期货物将转售或使用的国家法律提出任何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要求的货物。此项义务有两个关键限制:①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道该权利存在;② 该权利是依据双方预期的货物销售地或使用地的法律提出的。
- 货物相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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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义务的检验、通知与时间界限(CISG第38、39、40、43、44条)
卖方并非承担无限期的责任,买方的配合行为是确定卖方是否最终违反义务的关键。- 买方检验:买方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涉及运输的,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这为买方后续主张货物不符提供了事实基础。
- 不符通知:买方一旦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的性质。否则,买方将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合理时间最长不超过自货物实际交付买方之日起两年,除非合同另有保证期。
- 例外: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但却没有告知买方,则卖方不能依赖买方未及时通知的规定。这体现了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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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与联系
当卖方违反上述任一核心义务(无论是交付、单证、货物相符还是权利担保),即构成违约。您之前学过的根本违约、买方救济措施(如要求实际履行、减价、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等)以及风险转移规则(原则上,货物相符问题本身不影响风险转移,但风险转移后买方仍可就卖方违约主张权利)等知识,在此处形成对接。卖方义务是启动这些后续法律机制的“触发器”。
总结:卖方的义务是CISG构建卖方责任、划分交易风险、确立买方救济权的逻辑起点。其结构严谨,既明确了行为标准(交付什么、何时何地交付、货物应达到何种状态),也设定了程序性约束(检验、通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权利-义务-救济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