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不可通约性
字数 1569 2025-12-14 09:43:18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证的论辩情境的不可通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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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不可通约性”?
“不可通约性”是一个源于科学哲学和道德哲学的概念,字面意思是“无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衡量或比较”。在法律论证的语境中,它指的是在不同论辩情境下,支持或反对某个法律主张的理由、价值、原则或标准之间,可能缺乏一个共同、客观、中立的“度量衡”来精确地比较其优劣高下。这些不同的考量因素本质上是异质的,无法被完全化约为同一个尺度(如效用最大化)进行计算和排序。 -
在法律论证论辩情境中的体现
法律论证总是在具体的“论辩情境”中展开,这个情境由特定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参与主体、制度框架、社会背景和价值观念等构成。“不可通约性”在此体现为:- 价值冲突:例如,在个人隐私权(价值A)与公共安全(价值B)发生冲突的案件中,两种价值都至关重要,但它们在性质上不同,无法说“1单位的隐私权等于多少单位的公共安全”。支持其中一方的论证理由,无法被完全“换算”或“抵消”另一方的理由。
- 原则权衡:法律原则(如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之间的冲突也是如此。它们各自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理想,在具体情境中需要权衡,但这种权衡并非精确计算,而是基于情境的、定性的判断,不存在一个固定的优先规则公式。
- 标准多元:不同法律领域(如刑法、民法、行政法)或不同法律传统(如成文法与判例法)可能运用不同的推理标准和论证范式。当问题涉及跨领域或跨法系时,这些标准之间可能存在不可通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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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通约性”对法律论证带来的挑战
它直接挑战了法律论证追求“唯一正确答案”或完全“理性计算”的理想模型:- 削弱确定性:由于核心理由无法通约,最终判断可能无法从前提中逻辑必然地推导出来,论证结论具有内在的、无法根除的不确定性。
- 凸显决断成分:当理由势均力敌、无法通约时,裁判者或决策者必须做出一个“决断”。这个决断虽然仍需论证,但其基础部分依赖于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实践经验乃至自由裁量,而非纯粹的逻辑演绎。
- 增加论证负担:主张一方不能仅仅指出己方理由的存在,还必须深入阐述在此特定情境下,为何己方理由(或价值、原则)应当优先于那个不可通约的对方理由。这要求进行深层的、实质性的价值阐述和情境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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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查角度
在考试中,这一概念可能通过以下方式隐性或显性地考查:- 案例分析:面对一个涉及多重价值或原则冲突的复杂案例(如新型人格权侵权、科技伦理与法律规制冲突等),要求考生识别其中存在的不可通约的价值冲突,并论证如何在具体情境下进行权衡和抉择,而不是简单地套用公式。
- 论述题:要求评述“法律判决能否达到绝对的客观和确定性”,或“如何处理法律原则之间的冲突”。考生需要运用“不可通约性”概念,指出法律论证的内在局限,并阐述在承认不可通约性的前提下,如何通过程序公正、充分说理、遵循先例等方法来增强判决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 法律文书写作:在撰写代理词、判决书理由部分时,当遇到价值权衡,需展示出对冲突双方不可通约理由的充分理解和比较,论证为何在本案中更倾向于某一方,从而体现论证的深度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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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策略与实践意义
理解“论辩情境的不可通约性”有助于法律人:- 保持论证审慎:认识到法律争议的复杂性,避免将论证简化为非此即彼的机械选择。
- 强化情境化说理:将论证牢牢锚定在具体案件的特殊事实、背景和影响上,说明为何在此特定情境下,某个不可通约的理由获得了更重的分量。
- 追求程序与交流理性:在实体标准无法完全通约时,注重通过公正的程序、充分的对话、对各方理由的平等考量,来获得一个虽非“唯一正确”但具有主体间可接受性的合理结论。
这提示考生,高水平的法律论证不仅在于识别和援引规则,更在于在充满不可通约价值的复杂情境中,进行有深度、有说服力的权衡与抉择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