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听证参与人权利
字数 1413 2025-12-14 10:25:36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参与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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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税收核定中的听证参与人权利,是指在税务机关就特定涉税事项(如税额核定、处罚等)依法举行听证程序时,依法被允许或应当通知参加该听证程序的各方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总和。其核心在于保障参与人能有效、平等地参与到影响其自身权益的行政决定形成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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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参与人范围):此权利的主体是“听证参与人”,主要包括两类核心主体:
- 当事人:指税收核定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行政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直接承担纳税义务或受处罚的主体。他们是权利的核心享有者。
- 利害关系人:指税收核定行为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但非直接行政相对人的其他主体。例如,在涉及纳税担保、税收优先权、合伙企业所得税核定等情况下,担保人、其他债权人、其他合伙人等可能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此外,税务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等是履行特定职能的参与人,其权利由相关法律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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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权利内容:听证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主要享有以下具体权利:
- 知情权与获得通知权:有权在合理时间前得到包含听证时间、地点、事由、依据等内容的正式通知。
- 委托代理权:有权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一名至两名代理人(如律师、税务师、近亲属等)代为参加听证,以弥补专业或程序知识的不足。
- 申请回避权:认为主持听证的税务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 陈述与申辩权:这是最核心的权利。有权就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口头或书面陈述自己的主张、理由和意见,对税务机关提出的证据和认定进行反驳、辩解。
- 质证与辩论权:有权对税务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辨认、核实和质疑(质证),并有权与案件调查人员或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和辩论。
- 最后陈述权:在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处理意见等作最后的归纳性陈述。
- 审阅与核对笔录权:有权在听证结束后审阅听证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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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的保障与限制:
- 保障机制:税务机关负有告知义务,必须明确告知参与人享有上述权利。听证主持人有责任维护听证秩序,保障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权利。侵犯参与人听证权利(如未依法通知、拒绝合理申辩等)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导致据此作出的税收核定决定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 权利限制: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需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不得扰乱听证秩序。例如,发言需经主持人准许,辩论应围绕案件焦点,质证需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滥用权利(如无理由拖延、谩骂、攻击他人)可能被主持人警告、制止,甚至责令退出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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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与功能:
- 程序正义的体现:保障听证参与人权利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税收行政程序中的具体化,使行政相对人从单纯的被管理对象转变为能够参与并影响决定的程序主体。
- 促进行政决定公正:通过充分陈述、质证和辩论,有助于全面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减少税务机关单方决断的片面性和错误。
- 提升决定可接受性:即使最终结果对当事人不利,因其权利在过程中得到了尊重和保障,也能增强其对决定公正性的认同感,有利于化解争议,促进税收遵从。
- 司法审查的重要依据: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是否充分保障了听证参与人的权利,是审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关键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