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裁判
字数 1361 2025-12-14 11:13:19
诉讼费用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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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诉讼费用裁判,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终结时,对案件中产生的诉讼费用最终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依法作出的判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依附于本案实体判决或程序性处理结果的一项附随性裁决。其核心功能在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费用责任,是诉讼费用制度运行的终点环节。 -
裁判的前提与时机
法院作出诉讼费用裁判,必须以“诉讼程序终结”为前提。这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 以判决形式结案时:无论是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还是再审判决,法院都必须在判决正文之后,就本案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判。
- 以裁定形式终结程序时:例如,因原告撤诉、当事人达成和解而裁定准予撤诉、因按撤诉处理、因诉讼中止后无法恢复等情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法院也需在裁定中明确诉讼费用的负担。
- 以调解方式结案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并写入调解协议。若当事人未协商,法院应在调解书中直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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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一般原则(败诉方负担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败诉方负担”为一般原则。这意味着,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其法理基础在于,败诉方因其引发诉讼或不当行使诉权的行为,导致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消耗,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在计算时,不仅包括案件受理费,通常还包括申请费(如保全申请费)以及其他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 -
裁判的特殊规则与例外情形
在坚持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法律规定了多种特殊情形,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评价:-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双方都有胜负时,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诉讼费用,或由某一方承担。分担比例的确定需考量各方主张获得支持的程度、过错等因素。
- 当事人和解:经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定。通常法院会鼓励当事人就费用一并协商。
- 原告撤诉: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但减半收取。这既是对原告启动诉讼又终结程序的回应,也带有一定的惩戒和成本覆盖性质。
- 不正当诉讼行为:因当事人(通常是胜诉方)自身的不当行为(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无故拖延诉讼等)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部分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即使其最终胜诉。
-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即使其在形式上是原告,法院也可裁判由其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以示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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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内容与形式
诉讼费用裁判是法院裁判文书的必要组成部分,必须明确、具体。其主要内容包括:- 负担主体:明确指明由哪一方或哪几方当事人承担。
- 费用项目与金额:列出需要分担的具体费用项目(如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及其具体数额。
- 负担方式:明确是单独负担、连带负担还是按比例分担。按比例分担的,需写明各自的比例和具体金额。
- 支付方式:通常表述为“于本判决生效后X日内交纳/支付”。在涉及预交费用抵扣时,会写明“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XXX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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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裁判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能单独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裁判提起上诉。因为诉讼费用裁判是整个判决或裁定的一部分,对它的异议必须通过对本案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申请复议来提出。上诉法院在审理实体问题时,一并对一审诉讼费用裁判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并在二审裁判中予以维持或变更。